定金協議不是房主簽的有效嗎_不是房東本人簽合同安全嗎?
特邀律師
雖然賣房不是房主,但是經過房主授權委托或事后得到追認,合同有效,可要求房主退還定金。如果房主未授權委托,事后也未追認,買賣房屋合同無效,你應當要求合同簽訂者退還定金。
購買房屋所支付的定金是作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若一方在約定的時間拒絕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則要按照定金罰則來承擔不利的后果。理論上只要違約是無法退還的。
那么該怎樣合法合理的退回購房定金呢?
購房定金合同或認購書中往往不包括以下內容:違約責任、交房時間、交房條件、付款期限、貸款銀行的選擇、補充條款、小區具體的設計規劃圖以及其他購房細節。然而上述內容都是商品房合同的主要條款。也就是說,購房者可以從選擇上述內容中的一項或幾項同時和出賣人談判,若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導致商品房合同無法訂立的,根據最高院關于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出賣人應該退回所收取的定金。
以下是關于定金的兩條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即使沒簽合同,你們之間有關于退組的口頭約定嗎? 沒有的話算你毀約,要你承擔違約責任也很正常,定金這塊,如果是房東違約,你可以要求雙倍返還,但是現在你違約的話,人家不退其實也合理、、、、總之,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你違約在先,人家有權要求你賠償損失并且扣你違約金(這里就是定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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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代理人有合法權限,代為簽署的合同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事項:
1、一定要確認對方有代理權限
一般來說,如產權人在外地,要求產權人在當地辦理委托書公證,寄回來交給代理人,簽署合同時,給你一份。有委托書公證書在,就能完全確定代理人有合法代理權限,且不會出現抵賴扯皮的事情發生,交易就很安全。
2、由于代理人有中介身份,應加以注意
一般來說,沒有書面的委托公證書,你無法確認產權人本人是否真的同意出售房產,而且無法確認跟你通話的人是產權人本人。
為安全起見,建議要見到委托書公證書再交易。代理人是中介,對交易流程很熟悉,但對交易中的套路也是蠻懂的,萬一不是產權人本人在跟你交易,難說兩人串通詐騙,也是可能的。
綜上看,只要有委托書公證書,查驗下產權證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這些都確認好以后,交易應該就是安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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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種情況,顯然是賣方違約在先,而且賣方違約的理由并不屬于免責的相關事由,既不屬于不可抗力,也不屬于顯示公平,可以撤銷的事宜,所以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追究賣方的相關違約責任。
至于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如果確實不是賣方的,是其妻子的,或者是他與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處分這個房產的時候,確實要征求妻子的同意,如果妻子不同意,即便賣方不毀約,妻子毀約了,也無法出售這個房子。
所以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夠履行,只能追究賣方的相關違約責任,可以要求他賠償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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