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打擊報復罪_什么是打擊報復?
特邀律師
一、最新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最新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二、報復陷害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眾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三、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兩種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則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
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眾。
刑法條文中沒有打擊報復罪,與此相對應的犯罪有:203條誣告陷害罪;254報復陷害罪;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三類常見打擊報復行為的犯罪,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具體的情況要結合案件情況具體分析。
打擊報復罪,如果造成了被害者,患上疾病或者,造成了其他損害,屬于刑事犯罪,如果僅僅是工作不順利或其他方面屬于民事
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2016-04-09 00:03 華商網-新文化報
A07版
因舉報單位領導而被轉崗、扣發獎金該怎么辦?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對舉報人保護不力該如何追責?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讓舉報人能夠更加放心、積極舉報職務犯罪。
名詞
【實名舉報】
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有具體聯系方式并認可舉報行為的,屬于實名舉報。
【職務犯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背景
舉報后“流血流汗又流淚”
群眾舉報是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工作的重要來源。然而,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
●保護工作的分工不夠明確;
●缺乏具體、有效的保護措施;
●側重事后救濟,舉報人遭受威脅時往往求助無門;
●隱性報復難以查處;
●獎勵金額偏低,獎勵資金經費保障水平不一。
現實中的一些狀況也讓舉報人顧慮重重:一些被舉報人濫用職權,采用各種手段打壓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系人,迫使舉報人畏懼害怕而放棄舉報。一些舉報人人身、財產安全遭受了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舉報后“流血流汗又流淚”,精神遭受了極大折磨。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此次出臺的規定針對過去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對保密措施,打擊報復的情形,保護舉報人的措施,保護、獎勵對象的范圍等都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
焦點一
對隱性報復作出規定
萬春介紹,此次出臺的規定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解讀:防止舉報人被“穿小鞋”卻有苦說不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認為,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因行為隱蔽,難于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此次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對舉報人合法權益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卞建林說。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也表示,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打擊報復,可以有效防止舉報人被“穿了小鞋”卻有苦說不出。“周密、細致的保護措施使得舉報人進一步免除了后顧之憂,同時,這些規定也讓檢察機關的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針對性。”宋英輝說。
焦點二
提高舉報獎勵金額上限
萬春介紹,舉報獎勵在激發群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此,規定為進一步做好獎勵工作提供了保障。
明確了獎勵的條件——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
●實名舉報人;
●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
明確對舉報單位的獎勵原則——
單位舉報有功的,可以給予獎勵;但是舉報單位為案發單位的,應當綜合考慮該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在案件偵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獎勵。
適當提高舉報獎勵金額上限——
●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
●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解讀:能夠為查辦職務犯罪提供更多線索
“通過及時發放舉報獎勵,激勵知悉犯罪線索的人民群眾將舉報職務犯罪付諸實際行動,能夠為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提供更多線索、更大幫助。”曲新久說。
解析
構建完整保護體系
為有效防范和降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被打擊報復的風險,《規定》從對舉報人的保密和保護等多個方面,構建了一個完整的保護體系。
A將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行為人在舉報時往往最關心的就是舉報行為的保密問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說。對此,規定在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將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受理調查”環節:
●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專用計算機應當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
●舉報材料應當存放于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將相關材料用機要袋密封,并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
●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除因偵查工作需要并經檢察長批準外,嚴禁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其他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
“起訴質證”環節:
●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人民法院通知作為證人的舉報人出庭作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采取不暴露舉報人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后期獎勵”環節:
檢察院在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工作的情況時,涉及披露舉報人信息的,應當征得舉報人同意。
B明確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
舉報人向檢察院實名舉報后,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時,檢察機關該如何采取及時有效措施來保護呢?
保護工作的分工:
規定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主要由檢察院負責,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另外,如果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具體保護措施: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C對后期賠償等作出規定
【賠償】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處理】
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追刑責
《規定》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的;
●應當制作舉報人保護預案、采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截留、侵占、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
打擊報復罪的客體一般是證人,檢舉人等。你家的車被人話壞,被踢爛。如果數額達到較大標準。屬于破壞公私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5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
打擊報復罪,最新司法解釋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