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為夫妻一方的財產_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按照一般的情況來說,如果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屋,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原則上都應當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在這里面也會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屋是登記在了一方名下,但是夫妻雙方約定該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那么則按照夫妻雙方的約定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屋,但是所用的購房款項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存款,這種情況下,購買的房屋仍然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房屋只是其個人財產在形態上的轉化,不能因為是婚后買的,而直接認定為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沒有這些特殊的情況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所購買房屋,所用的也是婚后的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婚后收入,即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依然是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另一方配偶有權要求分割。
您好!因為財產是夫妻共有的,所以才會有各半的份額。這里不多講法,用白話簡單解釋一下:
1. 夫妻的財產應該是倆人共同掙出來的,別管誰掙錢多誰掙得少。即使掙的少的,在其他方面也有貢獻。所以,倆人的財產算作兩個人的。但是,因為涉及到很多其他問題,不說繼承的問題,拿離婚舉個例子,如果離婚了,共同財產肯定是需要面臨分割的(注意,是共同財產,不包括個人財產)。多少算合適?分割的標準依據是什么?就像上面說的,不完全靠誰給家里貢獻多少錢作為評判依據。共同掙的,算倆人的,一人一半最公平。
所以,不管怎樣,都需要有一個份額比例的區分標準。
2. 再說一方去世后的事兒。剛才說了,共有財產一人一半。人去世后的財產就稱為“遺產”了,去世人那一半兒財產就是遺產。至于說這部分遺產怎么分配,依然缺乏客觀的量化分配依據。按照題主的問題,我的理解是問為什么不“自然”都是在世一方的。從繼承法上來說,法定繼承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三類人。誰能量化的說出,誰幫著貢獻了多少?沒法評估。所以,既然找不到客觀依據,就干脆平分。
這種規定對于和諧的家庭還算是相對公平,對于家庭關系一般甚至不相往來的,就有問題了。沒辦法,先劃一道線當成個標準,有爭議的再說。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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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后買的房子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僅要看房產證登記情況,還要看出資的情況。但通常來說,婚姻存續期間買房,若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即使只有一個人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如果房子是產權登記方用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購買的,那房產仍然屬于其個人財產。但如果這套房子是用于出租的,那么租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何判定是用個人婚前財產?通常要求是資金流向清晰,建議做到專款專戶。如果做不到,比如說房子是由產權人用工資卡支付的,里面既有婚前財產,又有婚后財產,那么就很難界定是否是使用婚前財產買房了,通常法院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如果房子是產權登記房的父母全款購買的,那么房產屬于其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買房,且房子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那么視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房子屬于其個人財產。
第三,如果房子是被贈與的、或被繼承的,并且在被贈與、或被繼承的過程中,已經明確是給產權人個人的話,那么屬于其個人財產。這里的重點是,如何借名明確指明的方式?通常如果是繼承的話,比如被繼承人有遺囑,并在遺囑中明確說出,“由xx個人繼承“;如果房子是被贈與的,那么在贈與協議中,也應明確說明”是贈與xx個人的”。
其他情況,基本都可以確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下面有幾點提醒:
(1)如果上述提及的獲得財產的方式都不是全款購房,而是需要婚后共同還貸的,那么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當平分。具體計算方式為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后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償還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價格。
(2)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力要求分割,但不一定是一人一半。通常是以協商結果優先;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則法院會根據買房時的出資情況、婚內房產的使用情況、對家庭的貢獻程度、和未來的需求程度幾個標準進行分割。
(3)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但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仍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這種情況情況下,如果需要分割的話,是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額度進行按比例分割的。
(4)基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并不明確,所以建議夫妻雙方可以提前進行約定,那最后分割的時候就以分割的結果為準了。
希望回答能對您有幫助!
1、符合《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屬于一方的財產;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您好!
這個不一定。是否屬于繼承人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方式有關。
目前的繼承方式上,主要有兩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情況下
法定繼承,意味著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做出過遺產繼承的個人意思表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繼承情況下
遺囑繼承,又會區分兩種情況:
1.遺囑中指定了“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在生前,只將留下來的遺產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下來之后,僅算作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這是遺囑繼承相對與法定繼承來講,最為靈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繼承人、可以指定給繼承人個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寫遺囑的時候,沒有特別指明僅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的依據,除了《繼承法》之外,在現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較明確的解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以上標識部分——第十七條(4),即對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未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第十八條(3),對應遺囑繼承中、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