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仲裁和訴訟_主合同約定訴訟,從合同約定仲裁,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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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約定訴訟,從合同約定仲裁,當然應當以主合同的訴訟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1、合同雖然約定是仲裁,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提出按約定進行仲裁,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如果未提出,法院也不知道有仲裁約定,就會繼續審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只能在仲裁與訴訟之間選擇其一。如同時約定“仲裁或起訴”,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8日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廈門櫻織服裝有限公司與日本喜佳思株式會社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的請示復函》中表示,“鑒于當事人既約定通過仲裁又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其爭議,該約定違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應認定該仲裁條款無效”。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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