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取保候審誰批準_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如果已經由檢察院批捕,其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批準逮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大小,由公安部門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法定情況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公安執行逮捕后,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于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轄,申請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刑事案件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就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批準由辦案機關進行審查決定,做出答復。法律也上明確規定了,不能取保候審的情況,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資料擴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對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批捕后申請取保成功的可能性不大,這是一個比較容易想通的問題。
試從檢察院的角度想一下,公安你們覺得這個人需要逮捕,跑到我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好,從目前的證據來看確實也有犯罪事實,我們答應你們,捕了。案子你們公安先拿回去吧,繼續完善證據鏈條,要把案子做成經得起推敲的鐵案。這個時候,案子又到了公安機關,如果此時申請取保,沒有新的理由,我們試想一下,公安把人放了,跟檢察院偵監部門怎么交代?
那是不是意味著批捕后就不能取保呢?
不是的。批捕后實現取保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
1.到了偵查階段后期,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得差不多了,公安會把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一旦移送,律師就能閱卷,通過閱卷,就可以從辯護的視角對全案的證據進行解讀,這種解讀與公安機關的解讀是截然相反的,往往能找到對當事人有利的無罪或罪輕的情節,在此基礎上,就有較大可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實現成功取保。
2.檢察院還有個部門在負責“羈押必要性審查”(也就是審查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沒有必要的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據我了解,這個部門每年也有業務要求,即每年要保證百分之多少的比例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這種前提下,有理有據的申請書就比較容易打動檢察官,實現取保。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適用于判刑前的任何階段。被檢察院批捕后,仍然屬于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可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書面申請, 是否批準,由公安機關就犯罪情節審查確定 。
批捕后如果是在偵查階段還是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批捕后如果起訴到檢察院階段是否取保候審由檢察院決定!如果到了法院階段是否取保候審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