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訴訟管轄_起訴是必須到被告管轄的法院嗎?
特邀律師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這種情況由原告住所地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舉例說明。
北京的甲和天津的乙簽訂買賣合同。后乙因為非法集資被上海的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在上海服刑。
如果甲因為合同糾紛需要起訴乙,應當到甲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甲住所地是上海市靜安區,但是甲又經常在上海楊浦區居住,則應當由上海楊浦區的人民法院管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不完全是。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這些特殊情況具體包括哪些呢?通過《民事訴訟法》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我們可以發現,存在以下九種情況: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四種情形: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信息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四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五種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五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執行案件的管轄,法律規定比較明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這個規定,在兩者之間選擇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
被告人武某,現住青島即墨,原籍臨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賠償,在李滄法院一審,青島中院二審。經查其財產隱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據法律規定,對武某的強制執行,李滄法院(一審法院)、沂水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在上述三個法院任選執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