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有賠償嗎_公訴案件會附帶民事賠償嗎?
特邀律師
關于國家賠償法中的刑事賠償這一話題,本人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經多次涉及,建議朋友們可以翻回本人之前的回答詳細查閱。就本題簡要回答如下:
第一,關于刑事賠償的條件。被宣判無罪的人要申請國家賠償,前提須滿足其合法權益遭受刑事司法機關的侵犯,包括人身權、財產權;
第二,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這其中,與國家賠償有關的主要為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未被拘留、逮捕,表明其人身自由權未受侵犯,但如果其身體受到傷害或者死亡,最終法院宣判當事人無罪,當事人或其家屬當然可以就此部分的損失主張國家賠償;2010年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也即刑事司法機關的行為導致當事人或其家屬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關于財產權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8條規定,辦案機關行使職權導致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包括: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即,如果是因當事人自身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失的,國家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由行為人承擔。
綜上,即使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被羈押,最終也被法院宣判無罪,其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根據其所遭受的損失,是否存在國家賠償免責事由等綜合認定。
圖片來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謝謝
多年刑事審判生涯,走出體制看刑辯,為自由與尊嚴而辯,歡迎關注法門律匠
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實施根據; 4.被告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二、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1.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后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的材料 1.刑事附帶民事起訟狀; 2.證明原告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受委托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無償法律服務聲明原件、受委托人學歷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4.遭受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證據;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注意事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行撤訴處理。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繳費的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看你想要什么程度的“私了”。部分案件“私了”完全可能實現無罪;部分案件“私了”并不會無罪,但一般會輕判。
第一種,自訴案件很多時候完全可以因“私了”而無罪。其中尤其以“告訴才處理”的幾類案件為典型(即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訴才處理對應的是“不告不理”,此類案件只要未超過必要限度,只要被害人不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不會主動去管,所以此類案件完全可以“私了”。比如說你侵占他人財物之后,在他人索要時積極退還,并多給些錢以取得他人的諒解,他人不予追究了,實際上就是無罪。
第二種,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私了”也可能實現無罪。對于一些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由于案件本身性質就在那里,即使司法機關認定罪名成立,量刑也不會很重。此時,如果雙方積極“私了”,再由對方出具諒解書,司法機關可能會認為“情節輕微”,而作出“酌定”的無罪處理(如檢察院的酌定不起訴)。
此類案件實際上當事人是存在犯罪行為的,只是因為情節很輕,同時“私了”能夠取得輕判,綜合考慮后沒有追求刑事責任。
第三種,一般類型的公訴案件,私了不能無罪,但可能輕判。“私了”通常是指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但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由于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如搶劫、強奸),而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職責,并不會因為雙方私下“和解”而不予追究。但是“私了”通常會在量刑上被考慮,比如原先要判6年,因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而改判5年。
附帶民事賠償,需要受害人書面提請法院訴訟狀,如果受害人不提請訴訟,就等于放棄附帶民事賠償,在判決后須再另行起訴。 提起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在判決時,就要先民事后刑事,這樣對受害人很有利。 如果雙方已經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可以附卷,不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