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_沒帶結婚證能離婚嗎?
特邀律師
結婚證丟了,如果想離婚,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都達成了一致,并寫好了離婚協議書,這時發現結婚證丟了,雙方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后再進行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后,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的矛盾較大,協商不了,這時雙方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的可能性較小,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結婚證丟失或一方將結婚證藏匿,您想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系證明書》,沒有結婚證又沒有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關系證明書》,法院是不會受理離婚訴訟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你的問題問得不太清楚, 你結婚的時侯辦結婚證沒有。如果結婚的時候辦理了結婚證,丟了的話,你需要拿著相關證明去補辦一個。如果結婚的時候就沒有辦結婚證,就不構成婚姻關系,只是同居關系,談何離婚。如果感情實在不和直接分手就可以了。不過我希望三思而后行,婚姻不是兒戲,牽扯著方方面面,例如孩子家產等
首先要厘清一個概念:你沒有結婚證是什么意思?是你把結婚證遺失了或被家人藏起來了,還是從來就沒有領過結婚證?如果是前者:就是屬于結婚證的遺失補發,按照新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雙方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可以由所在地的居委會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然后據此辦理離婚手續;當然你們可以到當初辦理結婚手續的民政部門,查找當年的結婚登記記錄,然后讓該部門出具兩人的合法婚姻登記資料,并加蓋有效公章再去辦理離婚;甚至你還可以先補辦一個結婚證,再進行離婚。如果屬于后者從來就沒領取過結婚證,就是屬于另外一個性質的問題:
一、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這種情況你們既補辦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否則你們只能基于事實婚姻的事實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法律不承認此后的事實婚姻,而屬于“同居關系”。既然只是同居就意味著你們目前的所謂“婚姻關系”是法律不承認的,不存在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當然不可能受理你們的離婚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1、如果符合婚姻登記條件,你們可以到婚姻機關先進行結婚登記,然后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
2、你們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就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
3、你們既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又不能(不滿足結婚條件)或不愿意先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除現有的“同居關系”,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還子女撫養有爭議的,可以在法院起訴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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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事實婚姻
首先,要看兩個人在一起的時間有多長?有沒有孩子?
嚴格意義上講,婚姻法規定,沒領證就沒有法律保護,要看情節而定。如果是前者,那就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如果時間不長且沒有孩子,那就談不上離婚,更談不上辦離婚證!!直接走人就好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最新修改的婚姻法并不承認事實婚姻,其規定只有經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領取了結婚證的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所以即使你們舉行了婚禮、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是卻并不是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沒有結婚證,更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有財產分割,可以以同居的名義,向法院提出。
那么應該怎么辦?
1.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系,并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婚姻法規定,沒有領結婚證的,可以自動解除同居關系。
2.對財產爭議和孩子撫養問題可到法院起訴。
3.如果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你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4.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并按離婚訴訟處理。
5.如果不補辦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當然不可以了,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糾正一下你們一對法盲,你倆法律意識淡薄,僅依照舊風俗習慣,辦幾桌酒沒有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不算結婚,這只能屬非法同居。
現在是改革開放新時代,作為一個公民,眼睛里沒有國家法律,是一件太不應該事。
你們同居一年多,要脫離同居關系,不能稱離婚,只要雙方坐在一起,心平氣和協商一下,該退還男方多少彩禮,和有關物質,達成共識和平處理,才是最好的選擇。
如果實在不行,也可以委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沒領結婚證,該怎么離婚?
我國新婚姻法出臺后,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取而代之的是非法同居關系。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不用去民政局離婚,只要沒有小孩《外籍戶口》可以到當地居委會說明情況,證明你們因為什么原因不適合在一起就可以,意思是備案。
避免對方以后對你進行報復或任何不利因素《不用影響下次結婚》。或者你可以狠一點,直接散人,不過這樣你要考慮以后對你有沒有什么影響。奉勸:三思而后行,盡可能的和好,領取合法的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