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分居滿2年的事實_怎么證明分居滿兩年?
特邀律師
《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證明分居兩年是非常困難的,最有力的證據是在律師見證的情況下,雙方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另外,還可以提供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有些夫妻因為住房條件限制,只能住在一個屋檐下,卻早已沒有夫妻之實;而有些夫妻分開居住,卻仍然保持性生活。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由于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法律上列舉了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
你好,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同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故主張分居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的分居證據有: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或者雙方承認分居的錄音;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長期以該居住地址接收包裹信件等證據;
3、居委會居住證明,網格居住登記信息,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共同朋友、親戚或鄰居的證人證言;
6、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書面分居文書,EMS郵寄,備注:分居協議書,保留郵寄底單及送達信息。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你。
如果有以下證據之一,就可以證明分居兩年。當然證據越多越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佳。
1、一方兩年前簽訂的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兩年前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達到兩年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
02020202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在實踐中,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這樣的證據也有個弊端,就是分居好認定,而分居的原因不好認定。02020202 正確的做法是:建議在分居初,采取律師見證的方式,雙方訂立分居協議或者見證自己不回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