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能否對抗抵押權_銀行的抵押權可以對抗購房人嗎?
特邀律師
居住權人可以對抗出租權,從法理上看,可以對抗抵押權人。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居住權是民法典引入的新內容。該內容體現了人有所居的新理論,也是人權保障的需要。由于居住權是嶄新的內容,房屋買賣抵押權人能不能對抗居住權的問題,是遲早會引發爭議。筆者認為,居住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主要理由如下: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意味著,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已經知道了該房屋有居住權,如果不能對抗抵押權,居住權可能隨時喪失。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通常情形下,居住權可以對抗出租權,承租人尚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承租人對抗抵押權人是應有之意。根據當然解釋,居住權可能對抗抵押權人。
居住權是居住權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對住宅設立了新的權利,且需要登記時才能成立,居住權的設立根本不妨害抵押權的意思自由,抵押權人對于有居住權的住宅設定抵押應當特別慎重。
法院查封是一種產權凍結方式,不影響原來抵押權,只是抵押權人擔心你房子查封了,你是否還能不能償還貸款,銀行會在公評網上查詢這套房屋處置價是否能保障貸款違約風險,這才是銀行需要關注的
可以的。作為購房人,只要已經繳納了大部分的購房款,即使開發商之后把房子抵押給其他人,那么購房人也可以對抗抵押權人。
看看所購房是否有抵押。如果開發商已經把房屋抵押給了債權人,那么法院就可以執行房屋。所有的過錯在于開發商隱瞞抵押真相。如果購房人交了房款,沒有辦房照,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不能查封以至于執行。
根據《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都存在的前提下,有抵押的債權優先受償。
1.銀行一開始設立抵押權時存在瑕疵;雖然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表面上符合抵押權設立的形式要件,但是根據《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和開發商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先,銀行設立抵押權在后,銀行在設立該房屋抵押權時應該確保該房屋沒有其他爭議,使用權明確等,銀行應該到該房屋房管部門查詢一下,是否已經辦理房產證就已對外出售或已經交付使用。銀行沒有盡到謹慎的審核義務,雖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但是畢竟有瑕疵。
2.依據法理生存權大于萁他權利的精神。張先生購買房屋自己居住,并且已經交納了全部購房款,其生存居住的權利應該得到優先保護,這也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的規定中,故銀行的觀點于法無據,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購房者如果遇到上述情況,還是應該先停止裝修,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然后盡快和銀行進行協商,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