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作案工具收繳的規定_作案工具車輛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法院沒有沒收的作案工具,派出所是否應該歸還,要根據當事人情況確定。
法院沒有沒收的作案工具,是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沒收,但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是不是作案工具呢,有的作案工具沒收上繳國庫,,有的家屬等案件結束去開回家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3)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公安統一的物證部門管理,然后在案結后視情況而拍賣或銷毀處置。
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一個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關于處理,有幾種情況,一個是案件了解了,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后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么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銷毀物品有哪些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 公開拍賣 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違禁品、本人所有的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法律針對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以下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對于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要一律收繳、銷毀。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以及槍支、彈藥等物品。這些違禁品一旦查獲,應當一律收繳并予以銷毀,不能流失在社會上繼續危害社會。
2.對于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賭具、賭資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繳并按規定處理。對于賭具、賭資應當按照規定收繳,該銷毀的銷毀,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對于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應當一律收繳后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