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散伙協議_合伙公司如何散伙?
特邀律師
合伙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法定最少人數為兩人;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的解散也需要經過清算,來結算工資、稅費和進行財產分配等。
【靈獸山】觀點:沒有想好如何散伙的合伙創業,是創業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本質是給予的股權無法回收導致創業存在巨大風險,這也是很多人不認可合伙創業的原因,當然這個認知顯然是錯誤的。其實只要做好相關工作,合伙人制度就是創業最重要的護航機制。
事實上散伙協議是合伙協議的一部分,其邏輯是在降低創業風險的基礎上、同時維護合伙人的權益,確保團隊變動時創業目標仍然能夠推進。散伙協議的設計上要關注四個維度,分別是前置界定、周期磨合、溢價回購和高額賠償。
一、想好如何散伙才有好的合伙
具有創業系統思維和產品力、運營以及資源等能力,創業都不一定會成功。保證創業執行最重要的就是團隊,合伙人團隊的構成多因為熟悉和互補,以及價值觀相似才走到一起,然而這些共識往往會導致注重現在而忽略未來風險。
合伙團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也是確保戰略實施和落地的核心。但人是很復雜的,一旦有合伙人對現實不滿或者有特殊原因離職,對公司的股權和利益、運營和管理都會造成傷害。因此維護治理結構的穩定是十分重要的,這就需要有一套機制來制約。這個機制就是散伙協議,也被稱為合伙人退出機制。
比如一個合伙人退出不再創造價值,股權如果不能回購怎么辦?都不能做貢獻了一旦創業成功上市了,難道還要享受股票一直分紅嗎?如果退出股東另起爐灶,模仿現產品模式成為競爭對手如何處理呢?這些風險都是很現實的,最起碼合伙人退出后股權必須要回收回來,這是公司穩定發展的基石。
這就是簽訂散伙協議的意義所在,規避風險才能保證創業目標不受影響。沒有好的散伙協議就不可能有好的合伙,一個處于動蕩當中的團隊是不會打造好產品做好用戶服務的,也很難有始終如一的經營理念和價值觀。治理基礎的缺失會導致創業失敗風險加大。
二、統一心理預期與先磨合再兌現股權
創業初期一切都是愿景,能否上市都是未知,一旦上市了股票價值都是全員團隊一起創造的。公司治理中法治和公平十分關鍵,有合伙人退出還保留股權顯然不合理,也是對其他成員的不公平。在合伙以前將這個說清楚,大家統一思想和心理預期基本都能接受,如果有疑義就不能合伙,反之在后期有巨大利益時就很難處理。這與半路離職無法得到年終獎一個道理。
創業合伙有不同情況,有的開始的投資和股權以及權責都很清楚,有的后來加入就需要一些約定。現在股權代持比較多,創始人可以代持其他合伙人的股權,通過分幾年將股權分配給合伙人。這個過程中就是合伙人在磨合,分配股權有流程機制,退出合伙就不會互相傷害。
前置界定心理預期是在統一思想,統一不了就沒有合伙的必要,把丑話說在前面并且制度化書面化,避免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股權的逐步兌現是對雙方的信任與考驗,這種磨合也是對合伙人能力、價值和貢獻的評估,越是如此合伙的水準越高。
三、界定貢獻回購并設定退出處罰機制
除了少數情況,創業公司的發展都有合伙人的貢獻,這是要肯定和贊賞的。在合伙人要退出時,其他合伙人回購股權要平衡好資本價值、合伙人貢獻和現有團隊成員的利益。總的思路是根據現在企業的估值來計算,一般都會保證退出人的利益。
有些合伙人的心已留不住,甚至違反散伙協議的條款,比如不退股等行為。這種狀況在簽訂散貨協議時就要規定處罰機制來確保執行,比如設定違約成本很高的條款。此時第一步的統一心理預期已沒什么用了,處罰機制不僅觸發了道德危機也有了法律風險。
回購股權是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給予退出人合理甚至溢價回購不僅僅是機制,更是創業能否做強做大的標志。事實上股權變更如今十分普遍,創業者不能忘了創業的初心是為了成功創業實現理想,路上的一切坎坷都是可以接受的。對不遵守散伙協議的處罰也并沒有不妥之處,也是對公司和全員利益的保護。
四、結語
創業初始簽訂散伙協議就是簽訂合伙人協議,不需要情感需要的是制度基礎,只要合理的還無法統一共識,這個合伙就不必要了,先想好如何散伙才能更好地合伙。前置界定心理預期、周期磨合兌現股權、合理退出溢價回購、違約高額賠償是設定散伙協議的框架,只要照此設計就不會偏差太大。
另外,創業是需要每個成員全力以赴的,如果成員連辦公室都不去,只會指手畫腳或無法做出貢獻,也或者其他合伙人認定這個人不適合公司發展,只要合伙團隊在初期談清楚,并簽訂在散伙協議那就不存在任何問題,雖然有時冷酷但卻最合理。始終有一個原則,掃清創業中的一切障礙是增加成功概率的必要,在創業的艱苦歷程中這些是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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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合伙散了,已經沒有合伙的基礎條件,那么散伙有效,不必簽散伙協議。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合伙人散伙還是退伙都要進行合伙財產清算并分配利潤。 清算辦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五十五條 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走完上述流程基本沒什么問題了。 要防范的是事后有人對當初散伙有異議,惹麻煩(雖然法律最終不予支持)。 所以最好再簽一個協議,散伙后各自不再追究往事。 以上適用個人合伙,不適用公司性質合伙
首先要搞清楚幾個問題:第一,你們辦的是合伙、合伙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這兩者在法律上有區別。先假設你是要成立公司。第二,沒有注冊的話你們就不存在解散的問題,而是公司建立失敗。不存在散伙的問題。第三,因為不再發起建立公司,所以對于你們之前的出資和收益或者虧損的分配做一個約定,最好是書面的約定。以有效的法律文件來了解后事。建議你找個律所或者懂法律的朋友幫你起草。雖然可能收點費,但是應該會更安全一些。
1:要簽了合同就按合同上分配。
2:按當初合伙的股份55分。
3:可與他協商按當年價格分配,因為你需要資金周轉。
(1):如果是虧本的話,你就按現在的價格給他分配吧!畢竟朋友可以相互協商的,協商不了可以民事訴訟。
(2):如果你是按利潤來算達不但到10萬的話,你就把當年本錢 當月利潤(55分)給他。
建議你以后合伙做生意一定要有條鋸說明責任和分成。利益可以讓很多親朋好友都相互翻臉。
入伙退伙要按照協議約定辦理,協商解決,如有糾紛也可以訴訟解決,商不成或不能協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建立公司了,散伙只能轉讓股份,總之應該公平合理?! 『匣锲髽I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谒恼?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ㄒ唬┖匣锲谙迣脻M,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ㄎ澹┖匣飬f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逅闳擞扇w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院匣锲髽I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感謝頭條的邀請,在合伙協議中約定不得退股是合法的,但是在出現法定的退伙情形時,仍然可以退伙。違約約定了賠償金額的,按約定的賠付。雖然說明不可以退股,但是有沒有寫明不可以轉股呢?在合伙中,合伙人有出資的義務和合伙財產的使用及管理權,合伙事務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合伙事務執行人應當向合伙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合伙的經營狀況。先賠了違約金再讓查賬是不合理的。
你可以先不忙要求退股,先要求對方把合伙的經營狀況,財產的使用情況弄清楚,如果對方不報或者弄虛作假或者出現合伙協議約定以外的情況,再到法院起訴,行使你合伙人應享有的權利。
如果合伙公司成立時有協議或合同,那簡單,先清算公司所有資產,包括賬面資金,實物及內外債,實物可折算成現金,然后按雙方協議或合同中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攤資產和債務,和平分手。如果公司成立時雙方只是口頭協議,那就只能雙方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統一意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裁決,但雙方要自己準備各自主張權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