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哪些行為是執行公務_怎么識別警用車輛在執行公務?
特邀律師
既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防衛過當。根本不是防衛,是正常執法。代表法律制服、約束挑戰法律尊嚴的犯罪嫌疑人。
交通警察在非執勤的時間內的行為性質,要視情況確定。 人民警察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以下情況屬于公安的行政行為: (1)該行為實施者必須是警察人員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正式工作人員,或者是公安機關依法委托執行公務的人員; (2)該行為實施者在執行公務時必須表明其警察人員的身份,說明代表公安機關實施行為。表明身份的方式是多樣的,可以著裝、出示證件或者配帶有關執勤標志等; (3)該行為必須在其公安行政職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職權; (4)行為實施者必須出于執行公務的動機和目的?! ∩鲜鏊狞c是區別公安行政行為與個人行為的標準,單純以是否在工作崗位上或在工作時間內來判斷是不恰當、不全面的?! 「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在本案中,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張某在非工作時間內的行為是屬于公務性質的行為,應視為公安行政行為。
電視劇看多了的提問。尤其是電視劇為營造氛圍,去抓捕時從出發到目的地,閃著警燈、警笛大聲響著?,F實是不可能的,搞出這么大動靜被抓的人早跑了。
這個問題的標準答案應該是,非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民警,可以執行一部分交警的職能,但是不能履行其全部職能。
先糾正一下,由于公安機關是分警種、分部門的管理體制,所以并不存在所謂的“普通民警”,按照承擔不同職能的警種來劃分,可以分成刑警、治安警、戶籍警、交通警、消防警、巡警、防暴警(特警)、外事警、經濟犯罪偵查警、網絡安全監察警、禁毒警、督察警、監所警(看守所和拘留所)、科技警、公安法醫、邊防警、警衛警、食品藥品安全警和環境安全警(部分省份)等十九個警種,另外還有一部分是對內不對外的警察,我們一般稱為“機關干警”,比如在政治處,110指揮中心、后勤保障部門的警察,可以說,警察沒有普通的,全部都是有各自的特殊職能的。
那么其他警種的警察,可以執行交警的職能嗎?這個問題要拆分成兩個大的部分,就是每個警察都有那些普遍的職能,而交警又有那些特殊的職能
每個人民警察的“職能”,在《人民警察法》中的表述是——任務,見總則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警察為什么被賦予了特殊的執法權力,就是為了完成這些廣泛而普遍的任務目標,更準確的表述的話,就是對每一個警察而言,遇到上述情況,都應當發揮其職能,警察的執法權是具有整體性和普遍性的,也應當針對普遍出現的狀況所使用。
而交警的職能,是一種特殊化的,或者說狹義的警察職能,有非常具體的工作目標,那就是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我們需要理解的是,交警的職能是包含在警察的職能下面的,比如說在交通事故中出現了有人員傷亡的情況,那么這首先是一個“公民人身安全”問題,所有的警察不管是不是交警,遇到這種情況都應當加以救援,為了實現救援,就可以代行部分其他警種的職能,而當警察遇到了道路交通違章行為,這是從屬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就屬于應當及時制止的情況,而如果發生了嚴重的交通秩序混亂,也應當意識到這屬于需要維護的“社會治安秩序”,因為總則中的這個表述是廣義的,包含著的是“涉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社會秩序”,交通混亂可能造成安全隱患,導致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受損,所以警察應當及時加以疏導,使交通秩序恢復正常。
但是交警的職能是縱深的,在行使職權時有一整套流程要求,現場的救援、制止包括調度都只是其一部分職能,后續還有相應的處置程序,比如如何適用《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如何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作為其他部門的警察,是無法滿足這種程序化要求的,不能進行調解、罰款、拘留等操作。
總結一下,就是非交警部門的警察,有權要求你遵守交通法規,制止你的道路違法行為,但是無權因你違反交通法規對你進行處罰,也無權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總則中的懲治,指的是在必要緊急情況下采取暴力手段制服違法犯罪份子,比如說對于警察指出的交通違法行為拒不糾正,暴力抗法,這就構成了妨礙執行公務,警察就有權對你進行強制,因為抗法就不再屬于危害交通秩序的行為,而是挑戰社會管理制度,為了保護社會穩定,必須給予懲治。
最后還需要指出的一點是,道路交通已經只有違法的概念,沒有違章的概念了,2004年5月1號以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頒布實施,所以叫交通違章,而在該法規頒布實施之后,一切過去的違章行為已經升格為違法行為,而如果是遇到了緊急的交通事故,即便是一個正在休假,在外地旅游的警察,你也可以要求他給予你必要的救援,并且遵守其依法行使警察職權的指令,但是后續的調查、處理必須由有管轄權的當地公安機關負責。
由于警察職業的特殊性質,跨警種代行職務的情況并不少見,比如派出所治安警救火,交警抓小偷,但是在行使職能上,既有現場處置的要求,也有需要滿足程序合法的要求,為了更好的完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任務,代行部分其他警種職能是允許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