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不住還要交物業費嗎_房子沒住人要交物業管理費嗎?
特邀律師
按說不用交,可是人家叫你交,你說你交還是不交?
在關系到群眾最切身利益的時候,政府不能“甩鍋”,要修法取締物業,建立業主委員會自治,對居委會負責,它是城市最基層的自治組織(相當于村民小組),不能把關系到群眾生活的社區管理服務交給以“贏利為目的”的物業公司,企業講究的是“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它已經不是業主請來的“服務員”,而是變成了“盤剝”業主的工具,破壞了我們社會的和諧,敗壞了社會風氣,降低人民群眾的幸福感,歸宿感。
業主委員會自治以后,收支公開,依法辦事,強化監督,相信絕大多少業主是會配合的,要讓業主確確實實有“家”的感覺,和諧的氛圍。
物業公司是你拍板兒邀請來管理小區的嗎?不是的!
你不住小區,物業公司還在提供服務嗎?是的!
物業公司是所有業主決定聘請來小區,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其服務的范圍是小區公共區域,并不包含每位業主家戶內部分,也不會針對某戶人員,那么就是說,業主家有沒有人,住或者不住對物業服務的提供,影響并不是很大。
雖然你不住小區,但小區的大門依舊有門衛在值守;你家門口定期有保潔大姐清掃;工程大哥仍然按計劃表巡查設備,接報后處理設施損壞情況;客服的熱線一直對每位業主保持暢通。
那咱們來歸納一下標準的物業管理的具體內容:
1、安保服務:門衛服務巡邏服務,公共秩序的維護,交通管理等;
2、環境管理:綠化養護、消殺滅蠅,園區樓道的清潔打掃;
3、設施維護: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保養,包括建筑本體的修繕;
4、客戶服務:接待處理業主的報事報修,組織社區的文化活動等。
可以看出來,上述四項的基本物業服務,其實與業主是否在家居住關聯度不大,物業服務針對的是公共群體,并不是針對個人,那些類似于端茶送水之類的個性服務。物業服務成本卻一直流水性持續支出,業主當然依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
從法律法規上來說,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而拒絕履行義務,當然不能以未享受物業服務而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拿房東和租客舉例.房客能不能向房東說,前面五個月我出差,沒有住家里,房租是不是可以免五個月?你如果是房東,你贊同這個話嗎?
業主自收房之后,如何使用房屋是業主說了算,無論是空置裝修還是入住,決定權在己。至于繳納物業管理費,則是由《物業服務合同》說了算,由《小區管理規約》說了算!業主個人說了不算。
最后問一句:你請了一個家政服務員,在你不在家的時候打掃衛生,你認為不該付錢嗎?
物業費與不動產使用狀態無關,也與區分所有不動產的專有部分無關。
不住也享受保潔、保安服務,不然您下次去,小區可能垃圾遍地,房屋、門窗受損。但是,不住可以少交物業費,具體幾折如果沒有規定,您可以和物業協商
當然不合理。沒有住,空房,請問物業服務了什么?沒有享受到服務,為什么還要繳納物業費?說白了物業就是毒瘤啊,是人民身上的吸血鬼!是攫取利益的工具!取消物業,是人民的呼聲!
這個問題應該是這樣的。
一,一位購房者在一個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動輒幾十萬,幾百萬,在開發商交房后,或已取得產權證后,這位業主就有了財產在這個小區,而業主也就有對自己房產使用管理的職責,并且有義務承擔必要的費用和責任。
二,物業公司管理小區,如清掃庭院樓道,處理垃圾,小區照明維護,綠化花草保養,小區門衛和小區保安巡邏,以及各種涉及房屋和小區各種對內對外需處理的事項與工作,這些都要配備人員去做,甚至于收費人員也不止一兩個。這些都是要發工資的,錢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那只能從物業法規中允許收的物業費中來,除去必要的開支,剩下的就是發工資。
三,一個業主購房后而不住,這不能成為不交物業費的理由,沒有人不讓你住,你不住,物業每天,每月還都在工作,看護著,維護著你的房產,其它綠化,清掃保養及小區的一切工作都在繼續,業主不住,是業主自己放棄自己的權力,但你的資產在這里,并在你的名下,這種擁有房產后應負的責任和職責不能因業主沒入住而消失。試想,如業主不入住而拒交物業費,那物業公司是會白干嗎?
正確的作法是,國家物權法在對小區未入住的空置房有一個物業費收取的指導意見,即,物業公司在同空置房業主協商后,可以收取百分之70的物業費。總之,不入住,房屋空置不是開發商和物業的錯,那些認為我不住就不應該交費的人很自私狹隘,太天真。
商品房只要按有關合同,業主購買的房交付后,業主就要按物業合同按時繳交費,包括物業管理費。
按照法律得交物業服務費,因為物業是對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設施設備和場所進行的管理與服務。法律規定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或無需享受服務而拒絕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