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系_罪名與犯罪構成是什么關系?
特邀律師
罪名分為類罪名和個罪名。在我國刑法中,類罪名是指刑法分則以章、節標題規定的罪名,下轄若干個罪名;個罪名是指刑法分則性條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名稱,為罪名的最低層次,亦稱為具體罪名。
所謂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一、二者相互聯系又有區別。二、犯罪概念揭示犯罪本質特征,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具體標準;三、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
共同犯罪構成要件:一是兩個人或兩人以上;二是必須是共同故意;三是必須有共同行為是。共同犯罪的特征:一是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三是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過失犯罪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所組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件);各個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易言之,若干要素組成一個要件,若干要件組成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件的有機統一;各個要件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一個整體。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理論不發達,有的書上將犯罪構成和犯罪構成要件等同起來使用(即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要件,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有的書上表述的犯罪構成實質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條件。在讀書的時候要注意結合語境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