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圍標罪立案標準_串標圍標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我國沒有圍標串標罪只有串通投標罪,其最新立案標準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圍標也稱為串通投標,它是指幾個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進行投標,通過限制競爭,排擠其他投標人,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手段和行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22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中標金額200萬元以上。
圍標串標罪最新立案標準
早先我國沒有圍標串標罪只有串通投標罪,其最新立案標準為:1、侵犯的復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3、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因為利益驅使,圍標串標現象是屢禁不止。目前,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完善,但是發揮全社會監督作用,舉報圍標串標行為,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但是舉報要有針對性,也不能亂舉報,好心辦壞事也不行。
一、圍標串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
識別圍標串標的表現形式,是準備證據材料,成功舉報的前提。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與采購代理機構之間存在不同形式的圍標串標行為,在法律法規上均有較全面的規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六種情形屬于惡意串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了六種情形為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五種情形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六種情形為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六種情形為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具體條款就不一一列示,見圖。
二、針對不同情形要取得不同的證據
圍標串標的一些情形,是需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來把握識別的。
例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等,這些情形一般其他單位或個人是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資料。
舉報人一般為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人。他們所了解掌握的一些信息通常包括: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等。
面對這些圍標串標行為,舉報人不能捕風捉影,要取得書面、視頻等證據。例如,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應提供投標人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及勞動合同等情況,能夠形成鐵證。
如果用一些表面證據進行猜測,是不能構成有效證據的。
2016年9月5日9時,某市S2××及S3××道路安保工程路網運行監測采購項目開標,在中標結果公示期間,未中標的公司提出了書面質疑及3張視頻截圖,認為投標供應商甲、乙、丙三方的投標代表,有組織地統一入住酒店,屬于圍標串標行為。
招標監管部門認為視頻截圖無原始載體,來源不合法,只是一個孤證,判定質疑無效。
因此,針對不同圍標串標情形的特點,舉報人要從必要、充分二個方面去準備舉報材料,確保舉報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