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擔保人需要承擔債務_擔保人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特邀律師
通俗的講:擔保人就是被擔保人的替身,在合同期內你要承擔被擔保的一切責任,直到合同條款完成為止。
朋友借錢找你做擔保人,不同意怕被朋友埋怨,可擔保了自己又心驚膽戰。要是遇到借錢到期不還,沒準自己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2016年1月,王先生向哈市某金融機構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4.35%,同時約定李女士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可到了還款日期,王先生沒有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金融機構于2017年9月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王先生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4.35萬元,李女士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經仲裁,裁決王先生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本息104.35萬元。同時駁回金融機構要求李女士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
為啥這么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規定。由于未約定保證人李女士的擔保時間長短,因此應認定其保證期間為6個月,截止到2017年7月。并且金融機構未在保證期間內向李女士主張保證責任,因此李女士保證責任免除,裁決李女士做為擔保人不擔責。以后遇到這樣的事,咱也可借鑒下,更好的依法維護權利。
借款人用錢,擔保人還款。這是近年來發生在金融類糾紛中的“怪現象”。李某一案只是諸多擔保追償案件的一個縮影。一旦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還錢這一現實。
那么,看似簡單的擔保,暗藏哪些危機?擔保人在擔保書上簽名前,又應該如何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債務人無法償還,擔保人須擔責
擔保說起來很簡單,就是為別人還債的一種行為或者說是一種承諾。生活中,有些保證人擔保時比較隨意,以為只是作一個證明,欠的錢總是由債務人自己償還的。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不能償還的時候,法院會追究借款人的責任,和擔保人沒關系。這其實是一種誤讀。按照法律規定,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還有一些人認為,擔保人一分錢都沒拿,可最后還要承擔還款責任,法院這樣處理有失公允。
另外還有人認為,擔保人都沒有拿錢,法院處理時要減輕或者免除部分責任。
對此,律師提醒:這兩種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如何面對親朋好友提出的擔保請求?
移動公證提醒您,最好的方法是謝絕!這樣既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也防止了給自身、家庭帶來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害。
擔保過程中,受邀者一定要書面約定是“擔保”還是“見證”。千萬不要小看這一詞之差,對應的法律效力卻極為懸殊。如為他人提供擔保,最好要求對其所擔保的債權采取以人的保證和物的擔保相結合的方式,這樣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擔保人承受的風險。不僅如此,擔保人還要明確為誰擔保,考察被擔保人的誠信度和真實度,核實對方經濟狀況;知道擔保什么,清楚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擔保范圍;并向律師咨詢擔保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更要考慮自己是否具備償還能力,不要只是因為礙于情面,就做出讓自己將來后悔莫及的事。
如果實在不得已,要為他人提供擔保,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前,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責任,知己知彼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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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這種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等同于被擔保人(債務人)本身承擔的責任,債權人即可以要求債務人還錢也可以要求擔保人還錢。2、作為一般擔保人,此時,只要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被擔保人,如果通過法院執行發現被擔保人的錢不夠還,那么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