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期限_連帶責任擔保人有期限嗎?
特邀律師
如果擔保人已經變更了,你父親就無須承擔責任了。
如果沒有變更擔保人,需要看你父親當時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一、一般保證
1、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從約定;
2、無約定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連帶責任保證
1、有約定保證期間的從約定;
2、無約定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雙方約定;但保證期間在債權屆滿前到期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2年;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向對方主張權利。
依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保證的期限可以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通俗的講:擔保人就是被擔保人的替身,在合同期內你要承擔被擔保的一切責任,直到合同條款完成為止。
一般是6個月。
1、按照《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5、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如果雙方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過了之后擔保責任時效;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過了這個六個月的保證期限的,擔保責任就失效了。
是的,約定的擔保期限是兩年,那么,到了約定的擔保期限后,就免除擔保責任了。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