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刑事案件?
特邀律師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在于:
一、適用法律不同,民事案適用的是民法系的法律,刑事案件適用的是刑法系的法律。
二、調整法律關系不同,民事案件調整的多為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刑事案件調整的一般為侵害、損害、危害行為。
三、訴訟程序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刑事案件一般須通過立案、偵查、提起公訴、進入審判程序。
四、執行方式不同,民事案件責任義務的履行是自我履行輔以強制執行,刑事案件則是依靠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強制執行。
五、舉證責任不同,民事案件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具有舉證責任,而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當事人沒有強制的舉證責任。
案件本身具有的本質屬性。案件的性質由實體法的內容決定,是劃分案件類型的依據。凡是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客體的屬刑事案件;侵犯民事法律保護的客體的屬民事案件;侵犯行政法保護的客體的屬行政案件。 如果是指刑事案件的性質。根據犯罪動機的卑鄙程度、手段的狡猾情況、危害后果的大小和社會影響程度等刑事案件性質可分為案情性質一般、案情性質嚴重、案情性質特別嚴重。根據案情性質的情況,可以決定對犯罪分子處刑的輕重。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點: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很多人都問過我這個問題,整個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幾個階段?
如果從被害人控告、報案開始算,細分而言,總共可以分為九個階段,這九個階段,其實也就是一個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這9個階段并不是法定的標準概念,只是實務中的習慣性劃分。
第一階段:報案
刑事案件發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啟動了。
對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們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實、搜集相關證據材料、撰寫法律文書《控告書》、向公安機關報案、遞交報案材料。在開展上述工作的同時,和公安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確保公安機關正式受理此案。此種請款中,公安機關會出具《受理通知書》標志。
當然很多案件,沒有人報案,屬于公安機關自己的布控偵查所得線索。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后,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本階段階段的工作,以公安機關查實基本犯罪事實為標志。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后,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申請開展立案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謂是正式啟動了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
第四階段:采取強制措施
首先,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可能會查封、凍結相關涉案贓款和贓物;
其次,公安機關還可能會對相關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內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依然有必要繼續羈押,就要呈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否則就要變更強制措施。
同時,公安機關還會對相關場所進行勘驗和檢查,搜集相關物證和書證,訊問、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搜集電子數據等等。
此時,從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間,聘請律師介入,通過會見了解案情,并對其進行專業的法律講解和培訓,分析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罪輕或罪重、同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案情,尋找取保的可能機會,此時是最重要的時機,而能夠為當事人爭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實還是案件本身的實體問題,律師在沒有閱卷的前提下,如何通過會見和調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寫專業的法律文書與辦案機關溝通,其實是非常考驗律師能力的。
第五階段:公安機關呈請逮捕
在公安機關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之后,促使公安機關呈請當地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向檢察院遞交《提請批準逮捕書》,檢察院最長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然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公安機關呈請逮捕前,辯護律師應該提前與檢察院充分溝通案情,所謂兼聽則明,檢察院負責批捕審查的部門是偵查監督部門,其如果批準逮捕嫌疑人,但真正辦案的人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卻要對公安的逮捕行為負責,因此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準逮捕會非常謹慎,對于律師的專業意見,他們也會相對更加重視,此時,律師如果能從案件本身出發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見,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會取得比較理想的結果。
第六階段:檢察院批準逮捕嫌疑人
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會被繼續關押在看守所,請注意,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案件繼續處于偵查階段,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比如說錢寶張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經被執行逮捕,案件繼續偵查。
第七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逮捕之后的偵查工作,一般是兩個月(還可以延期),此時被告人的律師依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偵查階段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移送全部證據材料,此時,檢察院要通知律師可以閱卷,律師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的基礎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院。
第八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在此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是與公訴科辦案檢察官溝通,同時全面核實偵查機關移送的的所有證據材料,促使檢察院將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可以走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第九階段: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階段
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就已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此時,辯護律師和檢察院派出的公訴人就在法庭上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