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哪個嚴重_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18歲小伙子‘’你是中國第一傻蛋‘’攤上大事了!‘’如果‘’老人所受之傷鑒定為‘’重傷‘’你將會為自已對一位87歲無辜老人而毫無人性的暴行付出慘重的刑事(十年以上徒刑丶無期徒刑)和天價般的經濟代價。
下邊本人從法理和辦案實務角度對此試作簡要分析:
一,先說說87歲老人勸說行為有過錯嗎?從多次反復看視頻和照片,再結合文字介紹來看18歲小伙子將一輛自行車往路邊草叢中亂扔,老人看見后勸說‘’別扔,扔了不好‘’,這樣的語言看不出絲毫挑釁丶辱罵他人損貶他人人格的意味,如果該小伙子不愿意聽勸說,你不聽就算了,老人并未有任何動手動腳阻止小伙子不當的行為。從中可以看出:老人勸說的出發點是為了公共環境和為小伙子并無絲毫惡意,而且収僅語言勸說,因此,此小伙子借故暴歐無辜老人事件中,老人無絲毫任何過錯。
二,18歲小伙子借故殘忍毆打87老人行為的法律性質分析。A,小伙子已年滿十八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即平時大家所說的‘’成年人‘’,其暴毆老人將承擔完全的刑事和民事責任。B,作為成年人的小伙子為泄心火將八七歲老人作為對象‘’隨意毆打‘’情節極為惡劣,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視頻中看可以看出:小伙子先是跳起猛踹丶又用腳反復猛踩丶竹梆反復摻打…如無人勸阻的話,這八七歲老人極有可能慘死在小伙子的暴行之下。而小伙子這種極其殘暴對于一位無幸老人,是極其缺乏人性的獸性發作之暴行,‘’是可忍,熟不可忍‘’。
那么,從這小伙子對八十七歲老人猛蹬、反復的踩丶棒擊暴行來看雖然現在從醫院方獲悉老人多處骨折,一位八十多歲的老人能經得這種暴行的殘害折騰?根據生活經驗和過往案例我深表懷疑。極其可能老人經初步治療病情穩定后(這個年齡治愈的可能性很小)法醫鑒定極有可能在‘’重傷‘’,其傷殘等級極有可能會在較高或最高級,對一位八十多年老人故意傷害構成重傷,且動機卑鄙、主觀惡性極深之惡徒,依法應予嚴懲。而對于因隨意毆打人既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又因故意毆打致人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行為,在法理上被稱為‘’牽連犯‘’,即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既構成此罪名,同時還牽連并構成其他罪名,法律規定對于‘’牽連犯‘’擇一重罪名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或死刑。那么,這小伙子‘’以特別殘忍手段隨意毆打‘’八十多歲老人的暴行的現有己‘’多處骨折‘’結果,‘’如果‘’經法醫鑒定為‘’重傷‘’及頂級傷殘的話,小伙子將為自己的暴行付出上述慘重的刑事代價。
三,再談一談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國《刑法》和《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生命丶身體健康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基于該小伙子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偵結后,檢察機關經審查并提起公訴時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和判決時既追究其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判決賠償被害人因傷害所產生的應依法賠償的一切費用。可以想見,一位八十七歲的老人被故意傷害重傷殘疾這‘’一切合理合法‘’的費用會是多少。
‘’小伙子,沖動是魔鬼‘’。你將會為你魔鬼般的暴行付出慘重的刑事和民事代價。
借用一位網友的話來說‘’你就是天下第一傻蛋‘’,在近年來‘’扶與不扶‘’都成了全民之疼,人們對跌倒老人都是退避三舍,唯恐躲讓不及,你居然膽敢去主動攻擊傷害一位八十多歲的無辜老人,罵‘’你天下第一傻蛋‘’一點不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區別:搶劫罪要財物,尋釁滋事罪不要財物。搶劫罪比尋釁滋事罪處理嚴重。聯系:都是暴力性犯罪,都是公安局打擊的重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以及他人的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具體案件中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行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脅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觀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等,但兩罪仍具有本質區別,應當依照兩罪的構成要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把握行為特征,準確界定兩罪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兩者侵犯的犯罪客體不同。首先,尋釁滋事罪和搶劫罪各自所侵犯的不同的社會關系的嚴重程度不相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罪在破壞公共秩序的同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尋釁滋事罪破壞公共秩序占主導的、決定性的地位,相比之下,所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卻很輕微,甚至是微不足道。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雖然有些在公共場所的搶劫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公共秩序,但是與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的嚴重相比,搶劫罪所破壞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其對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的侵犯之上。其次,犯罪客體是犯罪必然所侵犯的,而某一具體犯罪同時侵犯的其他一些社會關系則不是該類犯罪所必然侵犯的。如尋釁滋事罪必然對公共秩序造成破壞。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特定的非公共場所,針對特定的目標,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就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即使其行為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但這種侵犯是輕微的,不足以構成犯罪。搶劫罪必然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而是否破壞公共秩序取決于其行為時間、地點、目標等不特定因素,因而不具有必然性。
2、兩者客觀表現不同。在實際案件中,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的強行的手段應被嚴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客觀上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表現在具體方式上如使用的暴力手段,只能是輕微的拳打腳踢等不易造成嚴重后果的方式;在造成后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超過輕微傷。脅迫手段也只能對被害人威脅程度不大,如不讓做生意等。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刀具、槍支易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具,脅迫手段是以對被害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進行威脅,就應認定超出強拿硬要限度。這些行為方式對人身權利的侵害已超過尋釁滋事罪破壞公共秩序的限度,尋釁滋事罪已不足以對其作出相應的評價。搶劫罪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的社會危害性遠比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如在偏僻的地方實施劫財行為,即使是輕微暴力或脅迫,此時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的社會危害性遠比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如果在光天化日和大庭廣眾之下,以輕微暴力或脅迫拿走他人財物,此時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的社會危害性絲毫不亞于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同時符合主觀故意等其他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強拿硬要。
3、兩者主觀故意不同。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行為人有的是以惹是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出于逞強好勝,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等等。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