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酒駕是違章還是違法_酒駕是違法還是違章?
特邀律師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酗酒行駛機動車的,酒精濃度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構成危險行駛罪,隸屬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處拘役,并處罰金。最高判處6個月拘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資料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
如果發現駕駛員有飲酒嫌疑,交警可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現場檢驗,由檢測儀打印出結果,被檢人當場簽字。如被檢人拒絕簽字,只要有兩名交警在場,檢驗結果便可生效。 酒后駕車扣12分,并處暫扣駕照6個月,罰款1000元至2000元.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將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駕照。
參考資料:
不僅不算違法,而且在與交警“作對”的同時也有對禁止酒駕的宣傳意義。
首先,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法無禁止的行為就不是違法行為(對于公務員、軍人等特殊組織人員,則還要遵守政紀、軍紀,并非法無禁止即可)。
而傳播哪個路段在查酒駕的行為,就不是法律禁止的,所以肯定不是違法行為。
~~~~~~~~~~~~~~~~~~~~~~~~~~~~~~~~~~~~~~~~~~~~~~~~~~~~~~~
其次,這種行為乍看上去好像在和警察抓酒駕作對,但其實這種行為是有兩面性的,傳播消息也是客觀上在幫警察宣傳禁止酒駕。
因為查、抓酒駕不是目的,扣押酒駕者也是為了其自身安全;查酒駕的根本目的還是在監督、警示所有司機不要酒駕。
所以,提示某地在查酒駕,確實可能讓已經違規的酒駕者該換路線不被抓到,但同時也讓更多的人看到查抓酒駕的信息,讓酒駕違法的觀念再次傳播到所有司機的意識里。
從效果上說,假如有一個酒駕司機看到這樣消息而改道沒被抓,就可能有2、3個正奔赴飯桌的司機給自己提醒“今天只吃飯不能喝酒”,還有至少十個沒酒駕的司機更加堅定只有不酒駕才能安心踏實開車的自覺意識。
~~~~~~~~~~~~~~~~~~~~~~~~~~~~~~~~~~~~~~~~~~~~~~~~~~~~~~~~~~~~
從這個角度上說,這種傳播就不是與交警作對了,客觀上實現了免費幫交警更廣泛傳播酒駕會被查的效果。
酒駕的根本錯誤者在酒駕司機本人,交警查酒駕不是與司機作對,而是在保護司機與其他行人的安全。
同樣,傳播查酒駕信息的負面效果的根本責任人也是酒駕者本人,而不是傳播這樣的消息的傳播者。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要不斷建立和完善一些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的規章制度。要使社會得到發展,人們的社會實踐活動的氛圍得到良性循環,必須要有嚴厲的法律手腕來制控酒駕!要把酒駕視為一種變相殺人的犯罪來量刑!執法從嚴,重判重罰。輕判輕罰等同慫恿!這樣勢必威懾到酒駕人員,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當然了。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過,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鐵飯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