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_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
特邀律師
你好,首先,“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基于一定的目的對他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權。這是與擔保物權相對的概念。
現代人的生活都與土地的直接或間接利用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需要在土地上建立住宅或者工廠。或者,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放牧牛馬,或者,為了取得建筑用的材料,需要種植樹林等。民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相對)的土地的一種權利。雖然人們可以對自己所擁有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對于沒有擁有土地的人,就必須要租借這些土地。所謂用益物權,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除用益物權外,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因此,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
然后,擔保物權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一定的物上設定的物權。與用益物權共同被稱作限制物權。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最終通過將標的物出賣而獲得的金錢用于實現債權。擔保物權分為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擔保物權以及根據契約而產生的約定擔保物權。在民法上所規定的留置權和優先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和質權屬于約定擔保物權。此外,隨著經濟活動的多樣化,目前出現了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多種非典型擔保方式。
各種擔保物權的共性,有附隨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無)等性質。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交換價值。(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因為債權和物權作用對象不同。債權的作用對象是特定義務人,物權的作用對象是特定的物。
物是不能進行意思表示的,而人可以。這兩種處置行為都是無權的,但由于物不能意思表示才使得受讓人在取得該物權時存在善意的可能。
而人是可以進行意思表示的,債權轉讓時,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必須有意思表示的發生才可能履行讓與債務,所以受讓人在接受債權讓與時不會存在善意的可能,所以就談不上善意取得了。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為他物權、定限物權的兩種基本類型,在物權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權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權自身還可以成為擔保物權的客體,因而有著密切的聯系。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權利的內容方面、占有在權利成立和實現中的地位方面、標的物方面、實現時間上、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方面以及從屬性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