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與股東會決定_股東會決議與決定的區別?
特邀律師
股東會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決議。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不設股東會,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這種決定叫股東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否則,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會議決議。為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述條款及公司章程的相關約定召集股東會會議、做出股東會決議: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章程是公司一成立就必須有的。
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才能做出股東會決議,所以股東會決議不可能會早于章程的日期。如果章程中沒有硬性說明股東會會議需提前幾天通知才能召開或者就是臨時股東會決議,是有可能在章程形成的日期當天召開并形成股東會決議的,否則不可能會在同一時間。您好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