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到案能判刑嗎_有犯罪事實,但零口供能定罪嗎?
特邀律師
你好,有很多的刑事案件都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照樣能夠定罪。
嫌疑人的口供確實是刑事案件當中非常有力的一種證據,因為嫌疑人供述能夠完整體現整個犯罪過程,對于查找相關證據也有很大的指引作用。
嫌疑人認罪并且愿意供述的案件會容易處理很多,畢竟案件經過一清二楚,但這不代表沒有口供就沒法辦案了。
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要證據能夠做到查清事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沒有口供照樣可以定罪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證據包括八個種類: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頻監控屬于第五類,可以看到,還有七類證據,只要證據確實充分,一樣可以定案的。
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但未結案,案件仍有判刑的風險。此類情況首先要弄明白辦案機關為什么會對你解除取保。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解除取保候審,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取保候審期間,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的刑事責任(包括: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2.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辦案機關是因為上述7種情形之一,對當事人解除取保的,一般會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當事人無罪。
第二,因為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辦案機關對當事人解除取保的。因為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間為12個月,期滿后辦案機關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此時,辦案機關往往會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或者監視居住。也有部分案件中,辦案機關直接解除取保候審,并沒有續上其他類型的強制措施,但是提醒注意的是,此時當事人并非是無罪,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
司法實務中還有一種“奇葩”的情形,辦案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當事人取保之后再解除取保,實際上辦案機關也認為當事人是無罪的,但卻并沒有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這樣的案件會掛在那里很長時間,如果你刻意去叫板要求撤案,往往還是有一定的風險。
如果是這種類型的案件,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其最終結果就是法院審理后認為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遇到這種案件,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事先會向檢察機關提出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希望檢察機關能夠提供新的充足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輕易的宣判無罪。
如果檢察機關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檢察機關通常會撤回起訴。因為誰也不愿意在自己的手里出現無罪判決的案件。
因為對什么是確實充分的證據認識不一致,有些案件檢察機關會認為證據是確實充分的,不愿意撤回起訴。在這鐘情況下,審判機關肯定會作出無罪判決。
無罪判決宣告后,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如果不贊成法院的判決,也可能會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接到抗訴書的上一級審判機關,會通知同級的檢察機關派人閱卷。上級檢察機關派人閱卷后,有可能撤回下級檢察院的抗訴決定。
如果上級檢察機關支持抗訴,那么上級審判機關就會開庭審理案件,結果幾種情況:一是維持原一審判決,二是改判,三是撤消原一審判決或者發回重審。
沒有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網上追逃,幾時追到再處理。
現實中再逃人員不是少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會落網。 前幾天看了一個案例,5個人殺了一個丈夫,一個女人歷經17年追逃,先后把5個人都找到,分別判刑,最后兩個是2015年逮著的。立案后,沒有破案,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是不受追訴期的限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原來沒有直接規定這一點。
舊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新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及判決,不能確立犯罪嫌疑人有罪,所以才稱其為嫌疑人,任何組織及個人都無權處置其合法財產,也就是說,其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除非法院審理并判決后,有執行其財產判決的,才可以依法執行。
謝邀!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被認為有犯罪行為而尚未被提起公訴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判決生效之前,原則上是不能與親友會見的,只能在判決生效之后才能與親友會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在案件偵查階段,除了辦案人只有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刑事犯罪的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是對社會造成了重大危害的犯罪,不允許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會見犯罪嫌疑人,是為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與外界聯絡的各種通信、攝影器材等工具。但是其親友可以攜帶身份證件,給犯罪嫌疑人送些日常用品如現金、衣物,送到看守所接待窗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