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勞動合同提前毀約_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特邀律師
不合理
一、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的合法合理性
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基本權利,勞動者有權依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行為,并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應當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試用期過后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立法本意在于給用人單位招聘準備時間,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但權力是可以放棄的,義務不能放棄。即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小于三天/三十天,放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期限保護。但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則屬于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延長法律對用人單位權力的保護周期及保護范圍,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綜上,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離職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則需賠償5000元的合法合理性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隨意克扣。如因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例如,勞動者故意摔壞辦公用品,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實際遭受的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或購買被同款被摔壞物品賠償給用人單位。
勞動者離職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離職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即離職,并未直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自然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況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兩個月通知離職本身就不合法。
綜上,勞動合同上寫著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否則應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合法也不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員工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3種情形。一般來說,無論是員工還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都必須嚴格根據法律的規定,滿足法律限定的條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而對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法律沒有規定任何條件和限制,只要雙方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內容、形式及程序上合法即可,操作相對更為靈活,如果運用得當,能和平友好地“分手”,于雙方而言無疑都是有利的。
所以,如果想實現立刻辭職,最快捷的方式就是與公司協商一致,完成工作交接,簽訂勞動合同,安全走人。
如果不辭而別,會存在很多風險,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賠償企業損失主要包括:1、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所以,為了不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不留下將來求職背景調查的不良記錄,一定要做好與公司的協商:1、做好工作交接,不影響公司或者項目的正常運營;2、與部門直屬領導做好溝通,獲得他的理解,一般直屬部門確認正常離職,人力資源部只是走走流程;3、平時與行政、財務、IT等部門做好人際關系,因為這些部門都可能成為你離職確認書上的簽字人,一旦有一環沒有簽字,你都無法正常簽訂離職合同;4、離職時,確認好社保、公積金的最后繳納時間,請人力資源部開離職證明。
對此問題你有什么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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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字面意思來看,僅僅因為違法公司制度,公司就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有點不合法。
最關鍵的是:只有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才不需要補償。如果提到的違反公司制度屬于嚴重違紀的行為,那就別想著有補償了。
另外,如果員工是一般的違反公司制度,比如遲到、曠工半天等這些情況,公司只能做相應的警告、教育等處罰,不能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公司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而要支付賠償金。
更進一步,即便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那還要看公司符不符合這種情況,否則一樣屬于違法辭退。
一、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制定程序并公示,有沒有征得工會(職代會)的意見。(前提是規章制度條款要符合法律法規)
二、有沒有將規章制度提前告知員工,并進行相應的培訓,形成記錄。
如果公司沒有做到這兩項,一樣的屬于違法辭退。
所以,以員工違反公司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怎么算?
一、屬于嚴重違紀的情況,一分錢補償金都沒有。
二、屬于一般違紀的情況,公司屬于違法辭退,要支付相當于2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沒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部分按0.5個月,半年到1年之間,按1個月算。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你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條件如下:
如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過了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有兩個例外: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一般會約定服務期。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期的,如勞動者違反的,應當 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沒有上述兩個例外規定的,你可以提前辭職。
1、《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第一,員工經過單位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第二,員工與單位約定競業限制,單位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員工與單位之間存在這兩種情形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不需要承擔違約金??梢蕴崆叭焱ㄖ獑挝唤獬齽趧雨P系,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到期不是解除,是終止。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約的,企業需要按每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分協議解除、法定解除和違約解除。協議解除和滿足法定條件的提前解除,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給付一個月工資的代替通知金以及員工每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如果是違約解除,一般由勞動仲裁認定,然后需要按補償的雙倍賠償員工。當然,如果員工自己提出的提前解除合同,企業不需要給任何補償。
參考這個觀點: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怯萌藛挝慌c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
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兩種情形下能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分別為: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并且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你如果沒有上述兩種情形,單位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你可以拒絕交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要賠償經濟損失,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日,試用期后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所以用人單位很難限制與處罰員工。2、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于服務期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