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構成要素劃分_商標的類型有哪些?
特邀律師
一.商標的構成要素 根據我國新《》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著其他組織的商標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顯然,商標的法定構成要素就是:可憑視覺分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此外,商品的氣味、音響等,目前在我國尚不能被作為。二.商標構成要素的內容 1.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可以是漢字(簡體或繁體漢字,異體漢字不能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國家的文字或字母,數字,不同文字之間可以組合使用。2.作為構成商標的圖形,則有無限的變化空間。但任何一個構成商標的圖形在申請注冊后都將根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所附的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中的要求按29個大類,114個小類和1569個組別的劃分作相應的歸類。3.作為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定更符合實際,也便于商標主管部門對申請依法審查核準。4.作為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5.作為構成商標的三維標志,又可稱為立體標志,是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標志。以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標志的稱為立體商標,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注冊和保護規定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我國的制度更加完善。6.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要素也是新《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上述六類商標要素可以單獨作為商標注冊,也可以將上述這些要素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組合,但必須符合《商標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或其組合的顏色,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若未明確提出指定顏色要求,均按黑白顏色注冊,也按黑白顏色保護。明確提出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的,則按所指定的顏色或顏色組合注冊,也按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保護。商標的要素:
1、文字,文字是構成商標基本的要素,有的是文字加圖形,有的是單個漢字。文字可以輸藝術字體,也可以是各種字體的文字。
2、圖形,圖形的表現力很強,可以鮮明的表現出區別性。圖形可以是描繪人和物的形狀,也可以是虛構的圖形,或者抽象的圖形。
3、三維標志,立體的。
4、顏色組合,目前只有顏色組合才可以申請商標,對于單一顏色,實踐中我國還沒有將其作為商標注冊需求。
5、聲音,聲音既可以是音樂片段,比如經典的諾基亞手機開機鈴聲,也可以是自然界的聲音,例如米高梅公司的獅子吼。
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識、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是商品符號的信息表現 ,是商品或經營業務質量的保證, 又是區別、 識別商品的依據。 成功的商標應是產品促銷的重要因素。 當商標作為反映商品特性的藝術作品時, 這個商標才是有用的。 此外, 商標應以單純、明快為藝術特征, 以鮮明強烈的個性和完整的藝術形象,表現出商品的特色和吸引力。
商標由三個方面構成,即形象、名稱和色彩。注冊商標的必要條件是將各方面的傳達要素巧妙地作為圖形歸納概括,簡單明了,以使其適應視覺與時尚要求。
“形”—— 商標的形指的是視覺圖形。包括圖形與色彩。圖形沒有明顯的規定。色彩除了黑白之外,也有一定的規定,不能濫用,目的在于樹立統一的視覺形象,便于識別,避免混亂。
“音”—— 商標的音指的是商標的讀音。 中國商標如北京牌、 荷花牌 、大橋牌。 外國商標如 K O D A K、TOYOTA、 YAMAHA 。商標的讀音是商標的聽覺符號, 無論在電臺和電視臺 ,還是在口頭上 ,在宣傳上的影響都很大。
“意”—— 商標的意是指人們看了它的圖形與色彩,讀出或聽到了它的聲音之后, 所能理解到的意義。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的形與音都不能直接使用本商品的圖形與名稱, 也不能直接表現本商品的質量 、功能 、用途 、重量 、數量、 主要原料及其他特點, 只能夠用隱喻或象征手法, 給人留下好印象。
商標的要素有以下幾個:
信息化
在快速發展的時代 ,要提高產品對消費大眾的吸引力和確認度, 就必須讓商標形象以簡明、 形象化的方法來表達產品的信息。 商標圖形 ,不論是圖還是文字式樣,都要令人一目了然 ,符合易讀 、易認 、易記的原則。 也就是說, 商標必須有讓人快速辨別的信號化效果, 迅速傳達商品信息, 使人們能夠在同類商品中對其加深印象,并產生好感。
現代商標的信息內容主要是商品牌名、 生產經營范圍 、企業名稱、 以及商品或企業性質涵義的象征。 信息的過量與過雜 ,都會妨礙商標的信息傳遞效果 。許多企業為了簡化商標信息, 強化商標效果, 將企業名稱與產品牌名合二為一。
信息簡化的結果是信息的集中, 使商標的信息傳遞效果更加強烈 。商標的信息化還要求商標信息的指向性應當清晰、 明確; 企業名稱牌名不應和其他概念和具體事物混淆。 信息表現不僅取決于傳遞效果 ,還應注意把握造型形象的準確選擇 ,否則難以凝成具有強度的信息力 。在形象選擇或處理上要注意推敲, 因為信息的表達最終由形象加以體現的 ,依據一定的信息方向 ,把握好商標形象力的效果, 使觀眾的認識朝特定的信息方向集中。
個性化
商標造型藝術特點之一, 就是要引人注目, 易認、 易記, 除了要求簡潔外, 更重要的是具備明顯區別于其它商標的個性特征。 使之在“貨架競爭” 中醒目突出, 并具有個性形象感 ,產生引人入勝的廣告宣傳效果。
商標個性化在于設計形式的把握 。如文字 、字母式樣的商標 ,如果使用的是統一的標準字體 ,其視覺效果僅是他們之間的信息傳達, 而在形象上沒有多大區別,如果加以形象化變化, 給人們的感受就會深刻些。
為了讓人們有效地識別與加強記憶點, 商標的設計應在形象上做個變化。 如“ 可口可樂 ”流暢的連筆手寫體商標, 就如波動的液體, 與其軟性飲料的性質十分吻合 ;德國 “奔馳 ”汽車公司的商標和日本 “三菱” 集團的商標采用圖形構成, 具有鮮明的個性特征。
抽象化
商標的抽象化是指牌名和形象的抽象化 。如我國傳統商標多采用龍、 鳳、 麒麟和福、 祿、 壽三星等, 有較明顯地求取 “吉祥” 的傾向, 再就是用時尚語言和地名命名的解放、 大橋、 中華、 長城、 西湖等商標。 從商標命名的科學性、 合理性來看 ,以上作法是不利的。 隨著商品發展國際化, 這些商標會造成不必要的時代障礙。
商標的抽象化, 應該是牌名及圖形和產品性質的協調 。如果產品商標信息龐雜混亂, 在表現形式上出現大量描摹的具體形象 ,就會失去商標準確的信息傳遞效果。抽象藝術化的商標是在切合商品信息內容在基礎上, 通過形態的變化 ,來強化抽象的視覺表達過程, 抽象是對具體形形象的高度概括與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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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區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志。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商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最常見的方法是將商標劃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兩個基本類型,其中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又可以劃分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商標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類型劃分:1、根據是否在商標局核準注冊可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2、按照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與嗅覺商標(氣味商標)。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三維標志(立體商標)兩種。目前,聽覺商標和嗅覺商標在我國尚不能注冊并獲得保護;3、按照商標權利主體數量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單所有人商標和共有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即在法律上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注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商品商標,顧名思義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是相對于服務商標而言的。 服務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供服務時或在廣告中用以區別其服務與他人服務的標志,習慣上,我們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稱為一般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希望你在魚爪上找到合適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