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是合同詐騙_合同詐騙罪如何量刑?
特邀律師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首先可以了解一下什么是詐騙罪?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什么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聯系
1997年新刑法修訂以前,并沒有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在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中,將合同詐騙罪是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罪名,并將此罪置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主要是為了有利于打擊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既然,合同詐騙罪是在詐騙罪的基礎上分離出來的罪名,那么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必然會存在著一些共同點,例如:二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主觀故意;二者在客觀方面都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此外,一般都認為,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存在著一些共同點,但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客體方面
詐騙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物,也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物。而合同詐騙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也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
2.主體方面
在主體方面,雖然二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詐騙罪的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詐騙罪的主體。
3.客觀方面
在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道理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比較多樣化,層出不窮,并不僅僅限于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可能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對于合同詐騙罪而言,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從而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基于合同的本身,在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籌備、管理、經營活動中,使用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導致被騙取財物,而且騙取財物必須是基于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
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有的人可能認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主要是看在詐騙中是否存在著合同,如果存在著合同,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否則,以詐騙罪論處。筆者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地以合同的有無,作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標準。不能說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受害人被騙取了財物,就判定行為人成立合同詐騙罪。雖然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行為人騙取財物是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與合同本身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如果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財物,并且也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是,財物的獲得并不是因為簽訂、履行合同的原因,與合同并沒有直接的聯系,那么就不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感謝邀請
您提出的這個問題可能連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清楚,簡單用通俗語言給您介紹一下:
1、你提出的不履行合同,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雙方在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方利益。這類合同屬于民事案件,一方不履行,就要請法院判決,一方不履行判決,就要請法院利用國家權力,逼他履行。國家對于這類案件是不告不理的。
2、合同詐騙,是有人虛構合同,拿沒有的合同或者不能履行的合同騙錢,這類屬于刑事案件,遇到這種情況,你只要報警,剩下就有國家管了,公安調查取證,檢察院提起公司、法院判刑,當然騙你的錢屬于民事部分,法院也會一并判決。
3、兩者區別在哪里呢?民事案件類型,不履行坑的是你一個人,而且簽訂合同時你情我愿的,而刑事案件類型,可能坑所有人,簽合同時候不清楚請示情況,所有國家來打擊。
兩者比較容易區分,只能查明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簽合同時候是不是存在欺騙(不存在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當然,很多時候你覺得是詐騙,但是提供不了證據,警方是不會隨意立案的。只能告訴你是民事糾紛,自己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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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立案標準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檢會[2008]2號)同時廢止。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1996〕32號)【該解釋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60次會議通過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廢止】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 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虛構主體、冒用他人名義、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 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 ZI 法釋[1998] 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釋〔201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于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流竄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領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盜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現或消費。犯罪嫌疑人企圖通過空間的轉換逃避刑事打擊。為及時有效打擊此類犯罪,現就有關案件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后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合同詐騙罪,就是指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即構成該罪。;《刑法》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和處罰標準:;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主要是適用的領域、規范的秩序、詐騙的手段不同。但是,合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構成原理是一致的。
刑法分則共規定了13個“詐騙”罪名,其中,刑法第266條規定了普通詐騙罪,其他章規定了12種特殊詐騙罪,包括合同詐騙罪。既遂的“詐騙”罪共同的獨特的行為過程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 作者認為,就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而言,詐騙與其他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是對立關系,但貪污罪因法律擬制可能除外,如,詐騙與盜竊罪就是對立關系,構成盜竊罪絕對不構成詐騙罪。司法實踐有時認定不清,不能不說令人遺憾。
具體而言,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如下:
- 發生的領域不同,普通詐騙罪發生在生活領域;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市場領域。作者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至少一方是市場主體,雙方均不是市場主體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 使用的手段不同。之所以被稱為合同詐騙罪,顧名思義,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經濟往來過程中,使用了“合同”這一道具。我們認定合同詐騙罪時,不能狹義理解合同形式,應當以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認定,口頭、其他形式可以作為“道具”。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注意!這5種合同不要簽,都是詐騙合同!
大家好,我是中公法考的小編,我將會和大家一起學法、守法、知法、用法!
今天為大家介紹的合同詐騙,常見5種形式的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對于我們來說可能并不是很陌生,玩笑話是:把自己賣了,還在給別人數錢!
實際上,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常遇到的就是一開始通過專業人員的介紹,使你對某件事物或者事情產生一定的概念,簽訂合同了解之后才發現原來實際情況與介紹相差甚大,當然這還不足以說明遭遇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需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當然欺詐行為有很多種,可以試主動也可以是被動!
合同詐騙罪是97年修訂后的刑法新設立的罪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
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合同詐騙的類型主要有5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
以上便是小編關于合同詐騙為大家進行相關的介紹,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直接留言進行咨詢。
一、什么叫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二、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