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約和承諾的區別_什么是合同的要約和承諾?
特邀律師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撤回的,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承諾又稱接受或還盤。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一般是可以實現。
承諾是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的生效條件有以下幾條: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并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筑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之后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并作出承諾。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內容,并決定是否承諾。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 內容具體確定;?(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你所指的《1980年公約》應該是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我國《合同法》在起草時大量參考了該公約的內容,其對要約和承諾的規則基本相同。包括要約的內容、效力、時間、撤回、撤銷,承諾的內容、效力、時間、撤回、撤銷,對邀約的實質性變更構成新要約均基本一致。但是,《公約》并沒有規定要約邀請制度,這是《合同法》參考德日臺灣地區民法典設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