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近似商標判斷標準_商標查詢時如何判斷近似商標?
特邀律師
(一)文字商標近似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排列順序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或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近似
10.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圖形商標,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組合商標近似
12.組合商標原則上是進行分要素審查,即如組合商標中的漢字、外文、字母、數字、圖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時依據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同制定的《商標審查審及審理標準》執行。
相同的商標是指“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
商標的核心要素是文字(圖像)、字體、排列方式,如果兩個商標在這些核心要素上在受眾看來基本相同,無法進行有效的區分,那么就可以認定為“相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去判定“相同”:
在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方面,兩個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在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方面,無法找到兩個商標之間的顯著特征區別;
兩個商標只有顏色方面的差別。
如上圖,兩個VIVO商標其實是不同的,無論在顏色、字體還是間距上都有細微的差別,但在受眾看來沒有明顯的區別,那么這就是“相同的商標”。OPPO也是同樣的情況。
總的來說,只要兩個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讓看到的人受誤導以為這是同一個商標,只是在藝術加工上有所區別,那么這就是相同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工商總局《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商標相同是指兩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相近,易造成混淆的商標
近似商標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有較為明顯的差別,否則就屬于相同商標而不是近似商標,但這種差別并不足以將其與注冊商標徹底區分。
判定近似商標,法律依據是《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主要考慮幾個方面:
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外形特征;
含義;
文字順序;
整體表現形式。
下圖簡單舉出幾個工商總局示范的近似商標例子:
近似商標的判定標準比較復雜,審查也較為“主觀”。
工商總局《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3.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組成,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5.兩商標或者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7. 商標包含漢字及其對應拼音,與含單獨相同拼音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的審查
1.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的中文與其他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2005年12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同制定頒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作了具體規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三部分“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規定:“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