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職務侵占罪司法解釋_職務侵占罪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職務侵占罪最新的司法解釋涉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數額。其中“數額較大”的起點金額為六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金額為一百萬元。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感謝邀請,知之就知,不知者忽亂語,要得人不之,除非已莫為,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驚。讓公正的法律去嚴查法辦吧。有緣人不好妄加斷論。
如果被過戶的人是不知情,且支付了相應價格購買的房屋,被過戶的人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如果是明知犯罪所得而收購、轉移,被過戶人可能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關于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主要有三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