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人員減刑規定_社區矯正人員如何減刑?
特邀律師
判處管制的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督管理規定,接受教育矯正,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縮短其緩刑考驗的期限。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最高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八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等一系列規定,適用減刑的包括判處管制、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對現有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可按照社區矯正人員考核獎懲辦法呈報減刑、假釋,將其在監獄服刑時的剩余分數折抵為表揚次數,確定減刑的幅度;同時加上其社區矯正期間的表揚次數、獎勵分值,綜合考量減刑幅度,一般考慮每三次表揚折抵減刑一個月。對今后出現的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可探索完善現有考核機制,對在監獄服刑期間剩余分數同樣折抵為表揚次數,確定減刑幅度;對在社區矯正期間應探索擴大表揚的范圍,在現有的每六個月考核合格獲得一個表揚的基礎上,增加更多的獲得表揚的情況,比如年度評優、宣傳報道、特殊貢獻等,并且明確獲得表揚的條件。同時,還可以考慮適當提高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常考核分數,考核分與表揚之間同樣可以互相折抵,增加考核的有效性,調動社區矯正人員的積極性。
《刑法》對減刑的條件有具體規定。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由司法所依據社區矯正人員的表現,認為其符合減刑條件進行上報,所屬縣區司法局提出減刑建議并報送法院審理。經過審核,由法院下發減刑裁定。期間,全程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 一般說來,有重大立功才會減刑,通常的減刑目前還沒有普遍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