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證明和責任認定書_事故鑒定報告跟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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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區別,都是一樣的,只是有些人簡化了叫法,標準的叫法是:XXX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有一種簡易的事故認定書,也是一樣的,叫做xxx地道路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認定
沒有區別,都是一樣的,只是有些人簡化了叫法,標準的叫法是:XXX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有一種簡易的事故認定書,也是一樣的,叫做xxx地道路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
這個認定書中對事故經過進行了描述。對事故中雙方的責任進行了劃分。所以很多常規的叫法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案件情況沒有說明清楚。通常情況下交警處理都是給事故責任認定書,憑這個可以肯定是能得到賠償的。如果只是事故證明,保險公司可能會拒賠或者不能得到足額賠付。
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就是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應負的責任,只證明有交通事故發生,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法院也查不清事實的,根據公平原則,各自承擔一半責任。
事故證明書適用輕微事故,各方可以自己找自己保險公司理賠;還有一種情況是無法認定責任,供當時各方自己決定如何處理的憑證(包括打官司)。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正規程序,是善后賠償確定各方賠償比例的基準,也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當然,更是起訴善后的憑證。
交通事故證明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事實無法查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作出的。 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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