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機關實施_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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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執行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間接方式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方法,是指行政機關自身或委托第三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的方法。代執行
行政代執行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間接方式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方法,是指行政機關自身或委托第三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的方法。代執行的要件是:
①代執行的內容一般都是作為義務,并可以由其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
②須先有合法的行政決定,在法定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才能代執行;
③代執行結束后,由行政機關向不履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收取代執行中所支出的費用。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代履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行政決定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是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 ②當事人在行政決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該義務,或者沒有能力履行; ③經行政機關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 ④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狀態或者后果具有現實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⑤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三)代履行(四)代履行完畢第五十二條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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