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_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五十七條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能夠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數量有限,而競爭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數量較多,如果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就會為行政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形成可乘之機,就不能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公正性。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眯姓S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ǘ┥暾埵马椧婪ú粚儆诒拘姓C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ㄋ模┥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暾埵马棇儆诒拘姓C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