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措施_小股東的利益怎么保護?
特邀律師
針對目前中小股東的權益不時遭到大股東侵害的現實,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規定:(1)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并復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材料的權利,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34條);(2)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紅利的條件,卻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等情形下,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持有的股份;股東不能與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75條)。 “中國人常有的現象,就是合作設立企業后很難共處。多人合作的時候情況還好,兩三個人合作的時候,一做長了,心理上就有一種排斥一種欲望,或者沖動,把公司多割一塊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點是一點,所以股東之間以大欺小的情況太普遍,尤其是兩三個人的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大股東把門一關不讓小股東進來。大股東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東毫無辦法,只好出奇招,出現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搶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人家也是投資的主人,但過去小股東去起訴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駁回,助長了這種現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著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對他們的權益進行維護,對大股東的權力進行制約,一切都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起訴侵權的董事給與公司賠償,如董事不從,股東可直接起訴到法院。還有比如兩股東分歧比較嚴重,公司內形成了僵局,別扭鬧翻天了,公司運作不下去了,股份轉出去又沒人要,最后的辦法就是可以通過法院介入把公司進行司法解散,這也是保護股東利益的一個手段。”
當然是保護后者,中小投資者是自愿入市消費、好賭成性,當然愿賭者要服輸,盈利可自得!
1、回購請求權的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能夠較好地協調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公司法僅要求獲得半數或2/3多數通過即可進行重大決策,另一方面,賦予反對決議的少數股東以股份收買請求權,使不愿意接受公司重大變化的股東能夠在獲得合理的補償后退出公司,從而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2、決議撤銷權的行使由于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解散公司請求權的行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直接訴訟權的行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代位訴訟權的行使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現代公司制度中,小股東作為上市公司中處于權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位,要保護這些小股東的權益,從這些小股東的權利角度進行考慮,明確擴大這些小股東的權利內容,限制控制股東的某些權利,完善相關法律機制以增加小股東行使權利的效果和效力,有利于確保小股東能夠主動和積極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實行其權利的保護與行使,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和公司的良性化運作
因為股市跌了,中小投資者,其實說白了就是散戶的意思,就是鄉親們的意思,損失就大。那么,為了讓鄉親們別跑,必須寫點東西,其實也就是老調子再彈一曲,目的很簡單,鄉親們不要跑了,后面IPO沒接盤的人了。
我大A股的存在主要是為了能讓人發行股票。要是沒有了發行股票,后面的拋售,套現,抵押都完不成了。大A股的冠冕堂皇的說法叫做融資功能。所以這個功能不能失去。就得唱幾句。
錢已經虧了,買是買不回來了。那咋辦,至少讓你感覺有一絲溫暖,不會跑得無影無蹤。最后影響了它的融資功能,就影響了造富,就影響了套現,就影響了出逃。
所以,我們應該在下跌的時候不停的喊,鄉親們別跑,快回來,皇軍有話說。
根據《公司法》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益是相等的,少數股東也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與多數股東一樣的股東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但是,在公司的實際運作中,由于少數股東較為分散,持股份額少,對公司經營管理決策影響力小,其所享有的股東權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
多數股東可以對公司機關發揮控制性的影響,而且多數股東常常同時就是公司機關的核心成員,因而很多情況下多數股東、公司機關乃至中介機構可能會相互勾結侵害公司或少數股東的利益,如內幕交易、關聯交易、虛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動用公司資源保護自已,從而使少數股東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
一般來說,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侵害可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多數股東。根據《公司法》資本多數決定原則,股東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與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持股越多,表決權越大。這樣多數股東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將其意志上升為公司的意志,從而可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而損害公司或少數股東的利益。
二是來自董事、監事和經理等公司機關。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機關成員受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委托對公司履行經營管理或監督職責,對公司負有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如果他們違背其義務,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也會間接損害股東利益。除以上兩個方面外,行政機關執法不公或怠于履行執法職責,中介機構履行職責不當等,都有可能對少數股東的權益造成損害。
由于多數股東可以對公司機關發揮控制性的影響,有時多數股東同時就是公司機關的核心成員(如董事長、總經理等),因而很多情況下多數股東、公司機關乃至中介機構可能會相互勾結侵害公司或少數股東的利益,如內幕交易、關聯交易、虛假披露信息等,并可動用公司資源保護自己,從而使少數股東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
正因為如此,對少數股東的權益予以特別保護成為各國(地區)《公司法》股東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內容。同時,上市公司的少數股東往往也是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證券法》關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內容也是少數股東可以援引的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另外,《公司法》作為民事特別法,少數股東還可以援引民法典以及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作為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
關于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的理論依據,各國(地區)法學理論界有很多學說。簡單可以概括為:多數股東在表決股東大會決議時的誠實義務和將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義務,董事等公司機關成員基于與公司的委任關系而負有的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這些義務植根于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為防止多數股東或董事等公司機關成員違反上述義務,損害公司或少數股東的權益,各國(地區)法律規定了相關的制度和措施為少數股東提供保護。
股票贏虧是買者自負的原則,所以最好是擦亮自己的眼睛,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