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義務的區別_權利和義務的區別?
特邀律師
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1)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公民按照憲法規定享受到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權益。 (2松民的基本義務也就是公民按照憲掛潭串享有權利的同時。所必須承擔的某種責任。 (3)我們把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稱做基本權利和義務,它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和。履行其他義務的基礎。 我國公民的八大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 (5)社會經濟權利; (6)文化教育權利; (7)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8)保護華僑、歸僑和僑譽的權利和利益。 我國公民的六大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6)其他義務。
權利和義務的根本區別:
一、公民的權利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公民的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責任。
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每個公民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因此,我們不僅要增強權利觀念,依法行使權利,而且要增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 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它們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 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 法律關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 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權利就是享受的,但是使用權利不能打擾到別人。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否則會有法律懲罰?
權利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系。
義務就是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法律義務。總之是與權利相對的。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倫理學中所指的義務主要指道德義務。是指在社會道德生活中,道德主體應盡的義務。應盡的一種道德責任和使命。
二者的區別是:權利是作為主體的人,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愿意為或不愿意為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義務是作為義務主體的人必須為或者必須不為的責任或者使命。現實生活中大多為法律規定每個人的義務范圍。
如你和你父親是父子關系,這種關系產生了一系列權利和義務。例如父親享有子女的監護權,也要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這種父子關系是法律保護的,但父子關系不是法律關系,只有當外力破壞這種父子關系時,法律規范介入調整,才會成為法律關系。如未成年子女被拐賣,刑法會介入。
概括來說,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中都包含著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但它們在法律規范和法律關系中的表現形式不同。在法律規范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只是一種可能性,是主體能做和應該做的行為,并不是現實行為,是在假定某種事實發生的情況下,設定主體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并不表明主體實際已經有了某種權利和義務。但在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現實的,法律規范所假定的事實已經發生,從而使主體之間產生了實際的權利義務關系。
所以,法律規范中的權利與義務屬于可能性的領域,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屬于現實性的領域。
同時,在法律規范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針對同一類人、同類行為的,凡是出現法律規范所假定的事實,具有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主體資格的,都享有同一類權利并承擔同一類義務。而在法律關系中,法律所規定的事實情況、主體、權利與義務及其所指向的對象都是具體的。
因此,法律規范中的權利與義務是抽象的,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是具體的,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規定的權利義務在現實社會關系中的體現。沒有具體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就不可能有法律關系的存在。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相依存、相互滲透、相互轉化,既相統一與平衡,同時又以各自的特點相互區別。 首先,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力(或職權)與權利之分,主要是從行為主體上加以區分。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通緝(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于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權利一般體現個人或法人等主體的利益;權力則不體現權力使用者的個人利益,而以國家社會的公益為目的。所以,權利與權力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私與公的區別。以權利謀“私”可,以權力謀私則是非法的。 其次,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系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于與具體相對人的關系中。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系。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系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此外,對應關系不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權力與責任相對應。權力與責任相對應。對一個人是權利,對與這相關的特定人就是義務;就權利主體自身來說,也要承擔不濫用權利的義務。一方行使權力,相對方就有必須服從的責任,拒絕服從或妨礙、阻撓行使公共權力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對權力主體自身來說,也不得越權侵犯,否則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基本權利是由國家主權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它與國家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國際法的權利不同,國家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法律權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權利。國家的基本權利一般認為有四項: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獨立權是指國家按照本國的意志,獨立自主地處理主權范圍內的事務,不受任何國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權是指國家在國際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體資格,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及平等地承擔責任。自衛權是國家的領土或武裝部隊在遭到外國的實際武力攻擊,即遭到外國的侵略時,為了保衛國國家和人民的生存而對侵略者的武力還擊的權利。國家可以單獨自衛,也可以實行集體自衛,但要符合《聯合憲章》的規定。管轄權是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實施的對人、物和事的統治權。國家的管轄有兩種基本形式,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屬地管轄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人、物和事的管轄權。屬人管轄是國家對于具有本國國籍的人的管轄,也稱國籍管轄。 (二)國家的基本義務 國家的基本國際義務是尊重別國的上述基本權利,不得侵害別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不得干涉別國內政,用和平方法解決與別國的爭端和善意履行國際義務。這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和《聯合國憲章》所要求的必須遵守的義務。 (一)國家承認的概念和條件 國家的承認是指現存國家對新國家產生的事實給予確認并接受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效果,與新國家進行正常交往的行為。新國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獨立、現存國家的合并、分離或解體等原因而產生。只要新國家符合國家構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國際法原則而產生,而不是外國侵略等非法行為造成的。現存國就可以予以承認。 (二)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 現存國家是否承認新國家是它政策的選擇,一旦承認了新國家,它就要接由此而產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認新國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認新國家在承認國內的財產權、出訴權和豁免權等。 (三)政府的承認 政府的承認是指現存國家對于別國的新政府產生的事實給予的確認,并愿意與新政府所代表的國家進行正常交往的行為。對新政府的承認是發生在一個現存國家內部經過了社會變革或叛亂,導致該國發生非憲法程序的政權更迭,產生新政權(即新政府)。新政府全然改變了舊政府內部統治秩序和國際關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來侵略造成并且能對它的國家實行了有效統治。現存國家就可以承認。例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就是對新政府的承認。對新政府的承認產生的法律效果與對新國家的承認基本相同。 一)概念 本章所講的國家責任是指國際法上要求國家對其國際違法行為承擔的國際責任。責任的主體是國家,性質是國際違法責任。 (二)國家責任構成的要素 構成國家責任有兩個要素:一個是存在歸國于國家的行為。用什么標準衡量一個行為是否屬于國家行為,那就是看一個行為是否代表國旨意。《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列了七種行為屬于歸國于國家的行動(參見教科書第77頁)。另一個要素是國家行為違反國際義務,無論國家實施了違約行為,還是實施了國際犯罪行為,或是其他違法行動,均是違反國際義務行動。滿足了這兩個要素的條件就構成了國家責任。 (三)國家行為非法性的排除 排除國家行動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國家責任。那些情況可排除國家行動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國家實施的行動是在得到關系國的同意情況下作出的。②針對他國的違法行動而采取的對抗行動。③國家出現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難,指國家代表或受其監護的人為了逃避極端危難的狀況而實施的行為。⑤國家遇到特別緊急的狀況,如遇到外國侵略的情況下實施的行動。⑥國家的自衛行動。 (四)國家責任的內容和形式 對此,大家要掌握實施違法行動的國家對它的違法行動承擔什么義務和用什么形式補救。一是要停止違法行為并保證不重犯。二是對受害國的損害給予補救。如:恢復事物原狀、賠償、道歉即精神滿足
林杰 公民有哪些必須要履行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廣義的那就是對祖國和人民的愛!對國家和社會的奉獻等等!當然!這一切都需要與個人的能力大小來決定!在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失時!需要公民挺身而出!見義智為!赴湯蹈火在所不惜!當然!在急難險重面前!不可抗力是力不從心、力不能為而法不可為的情況必須除外!狹義的公民的權利義務除我國憲法界定的以外!還有公職人員職責范圍內!依法必須要履行的權利即職責所在!如無不可抗力所限!一旦不正確履行職責和職業使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