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_高利轉貸罪中高利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作為銀行專家,我給大家講一些實務操作的關鍵問題:
1.這個問題中的焦點就是認定為自有資金?如果是自有資金,合同就被承認;如果不是自有資金,是從金融機構套用的資金,那合同就不被承認。怎么判定是否是自有資金呢?
2.這就有一個邏輯的先后問題。如果金融機構放款給你,進入賬戶后,你馬上借款給他人。那法院是100%都不承認你是有自有資金的。如果這個賬戶里混雜了你的收入,支出,還有余額,然后來來往往,過幾天,那么法院有可能會認同。
3.還有一個關鍵就是轉貸的合同,你的利率有多高?如果在36%之內,法院基本上不認可你是高利貸。如果超出,法院一定認你是高利貸。所以這就構成了主觀的故意和客觀的違法。
4.在認定無效后,怎么辦?那法院會撤銷你的原借貸合同,要求借款方返回你的本金。至于利息部分,很對不起,合同都無效了,也沒有什么所謂的利息支出,最多最多法院會支持同期貸款利率成本。
5.建議不要去套用銀行信貸資金,去進行高利放貸,那個風險非常非常之大。你本身只賺了一個利差,但有可能損失了本金,然后你的家庭財務情況有可能一下發生重大逆轉。
這世界上偷機者終將被人偷機。我們還是要敬畏因果的報應。
年利息超過36%為高利貸,平安普惠以42%的利息借貸給借款人為高利轉貸。
高利轉貸罪中的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