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彩禮導致貧困證明_信用卡讓開貧困證明合法嗎?
特邀律師
庭經濟困難又分為五種情況以供證明單位選擇,一是本人或家人為殘疾人,生活困難的;二是本人或家人長期臥病在床,生活困難的;三是本人為未成年人,生活困難的;四是本人到外省市打工,生活困難的;五為其他事項,可以單列說明項目。
滋有 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為我縣x鄉xx-x村村民.其父xx-x職業:xx-x,年收入xx-x;其母:xx-x,職業:xx-x,年收入xx-x.其(兄/弟/姐/妹/):xx-x,職業xx-x,年收入xx-x.由于xx原因,該家庭生活一直比較貧困.又xx年xx月xx日發生了(xx自然災害),該家庭又受災嚴重,屬于重災戶,生活更加貧窮. 特此證明 明單位(公章):xx-x村 村民委員會 xx-x 年x 月x 日明確表態,彩禮是可以要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注意:這里的結婚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就是已經領取了結婚證。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可以根據司法解釋中的(一)直接要求返還。
如果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并且又領取了離婚證。那就適用司法解釋中的(三)
這里有爭議的點就是如何認定生活困難,但是你自己也說了家庭都比較困難,并且這錢也是想親戚借的,認定生活困難應該問題不大。
現在的問題是,畢竟相愛過,也一起生活了這么久。是否一定達到要上法院這個地步,本身離婚對雙方的傷害都比較大,對女方傷害更大,弄到對簿公堂,女方的名聲損失更厲害。對男方的家族名聲也不好。
是否能夠請一位雙方都認可的長輩到女方家里溝通。彩禮也不要全額返,畢竟女方也跟過你一段時間,雙方協商一個認可的數額退還彩禮。
ps: 這里的彩禮不能認定為雙方共同債務。
最近因疫情影響,部分信用卡持卡人還不上信用卡的貸款,被銀行要求開具貧困證明來證明自己確實無力償還。這本身是為持卡人減免利息和避免征信逾期而提供的一種變通處理方法,持卡人只要到村委會或當地居委會開具貧困證明給銀行證實自己確實是客觀原因導致無力償還,而非主觀意愿逃避還款,即可獲得銀行的寬限和減免。但現在有一部分中介打著可以配合開貧困證明或疾病證明的幌子來幫助持卡人惡意逃避還款,這是違法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如果持卡人本身具備還款能力,卻惡意逃債也是會被追究責任的。所以不要以身犯險!
見:證明我村居民,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于年月日結婚,因送女方彩禮、操辦婚事花費元,都是借別人的錢,婚后收入一般,債主上門討債,生活困難。特此證明村委會2015年月日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結婚導致極度貧困的的確是有退還彩禮的,但是這個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按照法條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應當以離婚為條件,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是予與支持的。如果沒有提離婚,即便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返還彩禮也是不支持的。
法條依據如下:《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第三款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