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是什么時候_遺產繼承順序是什么樣的?
特邀律師
《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可以繼承。
如果第一順序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已經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由其直系晚輩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范圍僅限于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兒媳、女婿本沒有繼承權,但是喪偶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的時間如何確定?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中的被繼承人死亡又分為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相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人的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繼承開始的時間不同于遺產分割的時間,它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不能由當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變。
1、繼承人對被繼承財產的所有權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不少人往往認為,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繼承的時間和分割遺產的時間,經常出現死者尸骨未寒,繼承人就為分割遺產而鬧得不可開交的現象。 事實上,繼承開始的時間,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而接受繼承的時間,則是已取得繼承權的繼承人,向他人表示接受繼承的時間,它在繼承開始之后,而分割遺產的時間就更晚。從繼展開始到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的表態,再到遺產的實際分割,中間一般都有一個過程,其中包括處理喪葬,通知各繼承人,如召集繼承人會議等活動,這些活動不可能同時進行。望采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