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失公平是否有效_協議有失公平,能否撤銷?
特邀律師
你好!
所謂顯失公平合同是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一是,在訂立合同時,訂約的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
二是,合同一方明顯具有優勢,而另一方由于缺乏經驗和判斷力,簽訂合同時比較草率,也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簽訂了明顯對自己不利合同。
我國民事法律的原則是:誠實信用,等價有償。顯失公平的合同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法律給予了當事人救濟的權利,那就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顯失公平的合同在沒有被依法撤銷或變更之前,依然有效。所以當事人有效地行使撤銷權和變更權非常重要。
【每日講法觀點】不公平、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一般來說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符合撤銷的條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什么樣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協議應該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定力應當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
無效的協議是相對于有效協議而言的,是指協議雖然成立,但是因為協議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被認定為無效協議,無效協議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
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因為不熟悉法律法規,或者因為失誤等種種原因,導致了協議無效,因此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審查效力,避免出現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
-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 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受脅迫、顯示公平而訂立的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協議
可撤銷的協議是指,協議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表達了不真實的意思,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顯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總結
不管是不公平的協議,還是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到國家集體的利益,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是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您好,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于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合同可撤銷的情況,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對于這幾個情況的解釋反而在最高院對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中間,如下:69.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原70條)71.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原71條)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原72條)這個規定是唯一的規定,而且與德國、日本、臺灣的規定多有不同。依據上面的72條,顯失公平有兩個條件:1、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2、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從上面的情況看,肯定不是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