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過后工資待遇_停工留薪期職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特邀律師
受工傷后應當叫“工傷醫療期”,也就是所謂的“工傷假”,與“停工留薪”這個概念還是有區別的。
工傷醫療期的工資是怎樣規定的?
因為工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產所發生的,所以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是全額發放的,就和正常出勤一樣。
工傷醫療期最長有多少時間?
一般工傷醫療期最長是12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至24個月。具體以醫院的疾病診記錄為準。
綜合所述,在工傷醫療期內,工資是肯定可以拿到的,而且可以全額拿到。如果公司估計不支付或者克扣工資,那么作為員工可以立即向工傷管理部門和勞動部門同時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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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沒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保持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可延長12個月。
有些工傷的人,仗著因為是工傷,無限制的提出不合理要求,要求企業支付各種費用,這個時候,企業完全可以不予理會。
工傷期滿后,員工要正常上班,若拒絕上班,企業有理由接觸勞動合同。
員工停工留薪期滿,員工需要到單位上班,如果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那么單位需要支付員工待崗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可。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停工留薪期是認定為工傷以后才能享受的待遇,與誤工費并不是一個賠償概念。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希望對你有幫助。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5)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你公司員工并未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單位即可通知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還是不鑒定,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操作就可以了。停工留薪期結束后就按醫療期給予病假工資即可。另,如果該員工也未履行請假手續,經你公司多次召回拒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屬已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你公司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之規定,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