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還需要去民政局嗎_法院判決離婚后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特邀律師
法院判決離婚后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我國離婚率逐年上升趨勢,離婚理由五花八門,各種因素在考驗著現實婚姻,無論那一種離婚或結婚都離不開合法化的證件。
結婚需要適齡男女到結婚登記部門領取結婚證,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婚姻;離婚的有些繁瑣,離婚分兩種形式:
(一)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無財產爭議,無子女撫養紛爭,形成無爭議協議性離婚申請書,交由婚姻登記部門審辦,婚姻登記部門經調解無效后,收回雙方結婚證書,重新發放離婚證書。
(二)法院裁決離婚
由于夫妻雙方存在不可調解的分歧,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主要是存在財產問題或者是子女撫養問題,最后以法院裁決為準的離婚判決書。
兩種形式離婚,法院裁決的離婚判決書與離婚證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故法院判決離婚后不需要辦理離婚證書,再婚時提供法院離婚判決書即可辦理結婚登記,丟失的,可持身份證到判決法院檔案室復印判決書并加蓋公章即可。
答:不需要。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為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局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二為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領取判決書或調解書。
兩個部門的兩種方式,均產生解除雙方夫妻關系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持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裁定書,即表明離婚。
法院不能干涉民政局的行政事務、民政局不能干涉法院的司法事務。但兩部門可就當事人的離婚信息進行共享,以方便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共享的范圍最好在全國范圍內。實踐中,當事人持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去辦理結婚登記時,往往需要法院開具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的不便。
無獨有偶,今天本律在網絡上看到一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注意??未經證實),極大的方便了當事人,是司法為民的具體舉措,希望在全國范圍內予以推廣實施。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參與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在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法院起訴通過判決的形式離婚。如果夫妻之間同意離婚,并且對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等達成協議,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核定后發給《離婚證》,如果男女一方同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只能通過法院采取訴訟形式進行離婚。法院首先采取“調解”的形式,調解成功制作“離婚協議調解書”,調解不成功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出具“離婚判決書”。判決書,調解書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再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
如果對方同意協議離婚,就寫好離婚協議書,拿著戶口本,結婚證和相片去民政局辦理就可以了。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那就只能起訴,一審一般駁回,六個月后再上訴,一般就會判離了。具體像個律師代理就行了,相關利益分配也具體咨詢律師。
我前夫不同意離婚,我說協議離婚我凈身出戶只要撫養權,如果不同意,我就訴訟離婚,我會分到一半家產,撫養權也還是歸我。他就同意協議離婚了。所以,想要利索解決問題,就只能舍棄。如果不想放棄錢財,那就只能耗著時間扯皮磕下去,大概一年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