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抵押和質押的區別_如何區別抵押和質押?
特邀律師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質押和抵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其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下面用實例說明這個問題。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乙說,現在老賴這么多,誰敢借給你這么多錢,除非你有東西押著。
甲說,沒問題。
第一種情況,甲有價值二百萬的房屋一處。甲和乙一起到房產交易大廳辦理了一份房屋的他項權利證書交給乙,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甲如果不按時歸還乙本金和利息,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將歸乙所有,甲必須協助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這種情況就屬于抵押。
第二種情況,甲手里有一座宣德爐,有權威部門的鑒定證書,價值二百萬。
甲將宣德爐交給乙,乙出具收據一份,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甲不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宣德爐無條件歸乙所有,如果甲依約還款,則乙在收到全額還款后必須將質押物宣德爐歸還甲。這種情況屬于質押。
抵押就是東西在自己手里,但是別人對你的東西可以主張權利,不還錢,別人起訴可以買。。。 質押就是把東西放到別人手里換錢,不還,別人直接就買了。。。 這是最普通的解釋。。。
1、所屬財產不同: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可用于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可用于留置的財產,指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2、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3、特點不同
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權。
也就是說,抵押時,擔保財產的占有權仍歸抵押人所有,債權人對擔保財產是不具有直接處置權的,只有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才能完成擔保財產的處置。但是質押時,擔保財產的占有權是歸質押機構所有的,當達到合同約定的一定條件時,質押機構有權處理擔保財產
他們在擔保財產風險的轉移和擔保財產的物體形態問題上也有區分。也就是說抵押人需要承擔擔保財產毀損或價值減少的風險,而質押物的毀損或價值減少是由質押機構承擔責任的。
因此,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一般是不動產),而股票,現金,加密資產等這一類的動產,不滿足抵押的條件,只可以用來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