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審查期限_立案審查期限?
特邀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期間要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兩個階段,某些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還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我來從理論上說明一下走完這些程序最長會經過多長時間。
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應當在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是七天。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
偵查羈押期限
檢察院批準逮捕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審查起訴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查機關審查該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說,最壞的情況是,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再次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才提起公訴。
因此,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是六個半月。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最長期限是十三個半月加上三十七天。
(1)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二個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法律并未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