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請求權除斥期間_什么是請求權除斥期間?
特邀律師
請求權一般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根據《物權法》第245條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適用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指民法對形成權行使的時間限制,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須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特點: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第一,占有返還請求權是占有被侵奪而對侵奪人行使的一種返還請求權,其立法基礎是保護占有的事實狀態不被任意破壞,所以被侵奪人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在所不問,也就是說無權占有人的占有也不能被任意侵奪,而是要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由于占有本身不是權利,其受保護的程度較低,所有有除斥期間的限制。
第二,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人之占有權能受到侵害而對侵害人行使的一種返還請求權,其立法基礎是保護物權人的物權,因此返還原物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所以只有享有物權的人才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如所有權人、質權人。因物權具有絕對性、對世性,一般情況下物權的保護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所以返還原物請求權沒有1年的除斥期間。
舉例:
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撿到,乙使用期間被丙盜走。則:
1.乙的占有被丙侵奪,雖然乙是無權占有人,但丙亦無權侵奪乙對手機的占有,因此乙對丙享有占有返還請求權。但有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2.甲的所有權先后被乙和丙侵害,甲可以對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由于手機是甲的,其所有權不會因時間而消滅,所以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不受任何期間的限制。
希望能幫到你。
我們來討論一組民法上容易混淆的概念: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1.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制度在民法總則里面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設計這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醒權利人要及時行使權利,否則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的沉睡者,試想權利人對自己遭受侵害的權利都不上心,法律憑什么著急的要保護他,要不真成了皇帝不急,太監急了;
(2)訴訟時效的經過并不導致權利本身消滅,只是會使義務人獲得抗辯權;
(3)短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最長時效期間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中斷、中止或延長;
(5)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且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2.除斥期間: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賦予權利人一個行使權利的期間,超過該期間將會使權利消滅的制度。
(2)除斥期間的經過,將會使權利本身消滅,對比訴訟時效(2),體會他們的不同;
(3)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
(4)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延長;
(5)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上面只是簡單的介紹了下這兩個概念,接著我們來舉一個例子:
一個村莊最近經常遭受野獸攻擊,上帝給了這個村子里的2個勇敢的年輕人一人一把寶劍,讓他們保護整個村子,一把寶劍叫訴訟時效,一把寶劍叫除斥期間,上帝害怕寶劍力量過于強大,便給它們設下了有效期,會讓寶劍在一定期間后自動失去力量。
野獸或許聽到了些許風聲,便逃到城外避風頭去了。2個年輕人見狀,就把寶劍都收好了,過了一段時間,野獸又回來了,年輕人就去找他們的寶劍,拿著訴訟時效的年輕人發現,寶劍還在,只是已經沒有了神力。(訴訟時效經過,權利還在,只是變成了自然權利,義務人獲得了抗辯權),而當初拿到除斥期間的年輕人發現,他的寶劍消失了(除斥期間經過,權利消滅)。
通過上面的講述,相信大家能將二者簡單的區分了,但是大家知道,法律是一種規則,他的任何一個規定不是拍腦門拍出來的,而有他背后的價值判斷,我們不僅要知道法律本身的規定,還要探究他背后的原理。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而請求權是一項請求他人為或不為某行為的權利,決定權不在于你,而在于這項權利所對應的債務人,你只能請求他而為之或不為之,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就在于督促你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你的權利便不再受法律強制力的保護,而只能變成一種自然權利。
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形成權與請求權不同,你不再需要看其他人的眼色行事,而可自行決定,例如:在無權代理中,于被代理人追任前,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而可撤銷無權代理合同,合同一經撤銷,自始無效,其他人不得提出異議。相比起請求權,形成權要強大的多,但民法世界里不允許這么強大的存在,故設立除斥期間制度,一段時期經過,權利消滅,例如:上例中,在被代理人追認或拒絕追認后,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