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_論述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特邀律師
謝邀。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政府政策調整如果屬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形,由于該政府政策調整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將上述政府政策的調整認定為情勢變更。但此案中,政府不動產登記部門整合,并不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合同無法履行,不屬于情勢變更。
完。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系。這里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于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事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斷。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如下: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歸責當事人,則應由當事人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您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有以下幾項條件:(1)應有情勢變更的事實,也就是合同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確實發生變化。這里應嚴格把握對“情勢”、“變更”等概念的理解。(2)情勢變更,須為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相關的情勢變更,即表明其知道相關情勢變更所產生的風險,并甘愿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情勢變更原則就并不適用。(3)情勢變更必須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歸責于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4)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這是一個重要的時間要件。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發生情勢變更,就表明相關當事人已經認識到合同的基礎發生了變化,且對這個變化自愿承擔風險。(5)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情勢發生變更后,如繼續維持合同效力,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