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不是詐騙_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能定成詐騙罪嗎?
特邀律師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一、行為人是否存在虛假的承諾。這對于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關鍵。
二、行為人有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償還能力的有無是債權人作出是否借款決定的最重要依據,可以分三種不同情況:首先,行為人具有完全償還能力。如果行為人自始至終都具有償還能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對方借款,但沒有任何履行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償還了部分借款,而其余未償還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應當認定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為人具有部分償還能力。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有積極準備還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用于投資經營,即使最后未能全部還款,也應認定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行為人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從借款到案發(fā)一直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還款行為,卻依然蒙蔽對方,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yōu)椤凹河小薄R虼耍袨槿巳〉秘斘镏蟮奶幹们闆r最能體現(xiàn)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司法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借款的處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隨意性,通常行為人取得借款之后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揮霍、從事非法活動等,或者直接攜款潛逃,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行為人的事后表現(xiàn)。行為人事后的態(tài)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志之一。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辯解。詐騙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巧舌如簧、狡詐多端,到案后會使用各種理由為自己辯解。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
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用于消費的少量資金未超出預期收益,即使事后因經營失敗無法歸還集資款,也不能據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擴展資料
根據《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八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參考資料來源: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xù)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非法占有目的,就是從你手里收錢時就想自己任意使用你的錢而沒有打算一定要還給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分子明知沒有自己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例如,有的理財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幾千萬,自有資金實際不足10萬元。公司通過向公眾宣傳自己經濟實力并以理財名義騙取上千萬甚至上億資金,公司支付房租和工資等費用后,根本沒有償還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的能力。
-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吸收公眾上億資金,有人聽信后將錢交給理財人員后,公司負責人攜帶集資款逃跑,等投資人再去其辦公地點時已人去樓空。
- 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上千萬甚至數百億資金,公司將集資款用于購買豪車消費、出入高檔場所消費等,還有的用于境外賭博,有的包養(yǎng)情人,為情人購房購車,集資款大多數沒有用于他們所稱投資活動,犯罪分子無法償還投資者本金和收益。
- 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公司將集資款用走私、販毒違法犯罪行為。
-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有的公司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公司將集資款通過洗錢方式轉移到境外,或者將集資款轉托給親朋好友隱藏,或者夫妻假離婚分割共有財產,致使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無法得到償還。
-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 以支付幫助獲取資金的中間人高額回扣、介紹費、利差、提出的方式獲取資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資金不能返還的。一些理財業(yè)務員受公司高額回扣驅動,通過各種方式動員社會人員辦理理財投資業(yè)務,公司向業(yè)務員支付高額提成。
- 將資金大部分用于彌補虧空、歸還債務,導致資金事實上無法歸還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以理財名義騙取公眾巨額資金,集資款被其用于償還以前經營所欠債務,導致無法償還投資者。
- 沒有實際經營可以預期的贏利業(yè)務而大量騙取資金的,導致資金無法歸還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謊稱自己投資項目盈利可觀,鼓動社會公眾積極投資,實際該項目不掙錢,導致無法償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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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涉嫌了侵占罪,也可能涉嫌詐騙罪,但這兩類侵犯財產罪的入罪標準都高于2000元的數額,所以一般構成詐騙罪。
侵占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個種類,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xiàn)規(guī)范簡稱為侵占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guī)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想像成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本罪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qū)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fā)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fā)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
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
1、盜竊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六萬元以上。
2、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3、搶奪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六萬元以上。
4、聚眾哄搶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
5、侵占罪,數額較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十萬元以上。
6、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其實收養(yǎng)。
7、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8、搶劫罪(不以數額起點立案),數額巨大為一萬元以上。
借新還舊,在許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中,都經常出現(xiàn)。最常見的借新還舊,就是在銀行放貸業(yè)務中,一般不會涉及什么違法犯罪問題,屬于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但是如果是在P2P或者面向公眾的民間借貸領域,一家企業(yè)如果面向公眾吸收資金,存在借新還舊的情況,是否就一定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關鍵就看就有沒有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關于這個問題,2011年版《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制定時,有觀點提出,如果集資人將后期所集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額回報,可以直接推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最高法經研究后認定,“以新還舊”、“以后還前”確實可以初步斷定最終不具有歸還能力,但是集資人不具有歸還能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支付本息,而是沒有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支付本息是非法集資的一個基本特征,在一定意義上,按期支付本金和高額回報反而有可能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2011年版最高法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沒有把“借新還舊”列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而是強調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而在實際案例中,對于“借新還舊”“拆東墻補西墻”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到底是以非法吸存定性還是以集資詐騙罪立案,需要深入到具體的案例中來觀察。
比如在最高院公布的指導案例“周輝集資詐騙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周輝利用網絡平臺發(fā)布虛假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采取借新還舊的手段,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是典型的利用網絡中介平臺實施集資詐騙行為。本案中,周輝采用編造虛假借款人、虛假投標項目等欺騙手段集資,所融資金未投入生產經營,大量集資款被其個人肆意揮霍,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如果有一定的經營實體,具有一定的利潤能力和經營實力,借新還舊是為了維持生產經營,則可能構成非法吸存。
如果本身擁有一定的主營業(yè)務,在經營過程中面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拆東墻補西墻,則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比如在某些涉嫌非法集資的消費返利平臺中,集資人吸收的大量資金都用于返利和平臺本身運營,如巨鑫涉嫌非法吸存案,向平臺的消費者(集資參與者)承諾消費后百分百返利,而實際上,其表面的主營電商業(yè)務利潤根本無法支持其利潤,其返利模式能暫時持續(xù)的原因就是通過“拆東墻補西墻”的龐氏騙局來維持,而且法院認為,考慮到消費返利這種模式本身,有一定的商品交易屬性,其往往有一定的實物商品作為對價,較難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最終其控制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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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必須定侵財罪中的詐騙罪!‘’
依我之見: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進而由法院通過民事裁判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行為,且量刑在虛假訴訟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應認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罪。
為什么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方法非法侵財產不能定虛假訴訟罪,而必須認定為侵犯財產罪呢?
一,全國人大二○一五年通過的現(xiàn)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的規(guī)定,并將其編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其中第三款規(guī)定:…有第一款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該條款的法律規(guī)定就是處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定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二,那么,如何理解該條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和適用呢?
A,從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目的上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訴訟是手段,目的不是為了妨害法院的訴訟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個,就是為‘’侵犯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從侵害客體上講,‘’虛假訴訟罪‘’犯罪行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益;而‘’侵犯財產罪‘’則是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C,從客觀表現(xiàn)上講,主要是偽造債務丶債務的書面手續(xù),比如借條丶欠款丶收條丶結算單簽名…等等各類財務財物類債務債務手續(xù);同時,也有與第三人‘’事先共謀‘’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在庭審中達成虛假調解而結案,通過法院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裁定,同時,向法院執(zhí)行部門申請強制執(zhí)行;
d,從犯罪形態(tài)上講,‘’虛假訴訟罪‘’在犯罪形態(tài)上是‘’行為犯‘’,即只要從向法院的訴前保全丶起訴,到申請執(zhí)行的任何階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偽造行為,立即構成‘’虛假訴訟罪‘’;而‘’侵犯財產罪‘’則必須具有‘’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并且須法庭最終判決并執(zhí)行來確定犯罪‘’既遂、未遂‘’來區(qū)別。
e,從罪名的確定來看,‘’虛假訴訟罪‘’定罪只有一個罪名,而‘’侵犯財產罪‘’是個類罪名,具體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詐騙罪丶侵占罪丶貪污罪…等等多項選擇性罪名;
f,從量刑上講,‘’虛假訴訟罪‘’只有兩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才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侵犯財產罪‘’的‘’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貪污罪‘’,最高可以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三,通過上述簡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判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或逃避現(xiàn)實應當兌現(xiàn)的合法債務‘’,如果該案在量刑上依法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等刑罰的,依法就必須選擇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財產罪‘’類罪中的‘’詐騙罪‘’來定罪處罰,而不能以量刑較輕的‘’虛假訴訟罪‘’來定罪處罰,才叫做‘’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法辦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非法占有目的的區(qū)別和區(qū)分
其實從刑法角度而言,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并沒有區(qū)別,但是在不同的罪名中,的確有所區(qū)分。我國《刑法》對一些財產犯罪、經濟犯罪,明文規(guī)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另外,像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根據《刑法》條文的客觀描述,也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從刑法的定義上而言,所謂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職務侵占罪和集資詐騙罪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質上,這種非法占有目的并沒有本質區(qū)別,只不過在不同的犯罪中,他們有著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區(qū)分的方式也有些許區(qū)別。
職務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實務中,非法占有目是一種主觀意識,難以被人們直接感知和把握。除了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外,就是看被告人實施的相關行為,以此來推斷其主觀上的意識。
所謂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與它非常類似的罪名就貪污罪,但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兩者都屬于一種典型的要求主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職務犯罪。因此,我們可以參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規(guī)定,對于行為人攜帶挪用公款潛逃的;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fā)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有證據證明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而從職務侵占罪角度而言,如果行為人在挪用資金后,攜款潛逃;
或者挪用資金后采用虛假的發(fā)票平賬,甚至采用銷毀有關賬目的手段使挪用資金的事實難以被發(fā)現(xiàn)和核查;
或者截取單位的收入不入賬,之后也沒有任何歸還的跡象,比如挪用資金的時間較長,同時資金難以被核查到或反映;
或者由充分的證據表明行為人資金能力雄厚,但就是挪用資金后沒有任何歸還的舉動,都可以被視作一種職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證據和舉證責任是關鍵
可以看出,在職務侵占罪中,其對資金的非法占有,呈現(xiàn)出極強的違反公司財務流程的特點。因此,大量案件的辯護實務中,對相關證據的把握就非常重要,比如在(2014)庫刑初字第98號張丙華被控職務侵占罪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丙華欠交大壩村水庫承包費的行為是未履行合同義務,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故被告人張丙華欠交大壩村水庫承包費53000.00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同時,被告人張丙華手中持有的正常支出票據足以沖抵其收取的大壩村承包費28550.00元,因此被告人張丙華收取的大壩村承包費28550.00元也不構成犯罪。
同時也要注意,證明資金被侵吞的事實必須是公訴機關舉證,而不是被告人自己證明相關資金資金的去向,比如在(2015)長刑初字第17號穆某甲被控職務侵占罪一案中,法院就認定,公訴機關依據某公司財務審計報告,用某公司股權轉讓前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所得差額部分,讓被告人穆某甲舉證資金去向,經核實不能確定是某公司支出項目即認定為被告人穆某甲侵占公司財物的數額,這種指控方法加重了被告人的舉證責任。本案系公訴案件,應由公訴機關負責舉證被告人的有罪證據。最終該案經公訴機關兩次退補偵查,法院認為,公訴機關僅憑現(xiàn)有證據指控被告人穆某甲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集資詐騙罪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集資詐騙罪中,主要的提現(xiàn)就是集資人對自己款的非法占有目的。關于此種非法占有目的的確認,其實筆者認為,整體的確認原則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盜竊罪等等沒有區(qū)別,只不過集資詐騙案件有其自身的行為特點和模式,導致對該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過程,也會有相應的不同。
但是在非法集資案件中,集資人對集資款的侵占,到底是定集資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這個問題其實值得深度探討,最關鍵的問題就是,集資款是否已經是成為公司單位的財物?如果已經被公司所實際持有和控制,稱為公司的收入或財產的一部分,那集資人對該筆款項的占有就屬于職務侵占,如果是直接對投資人本金的占有,則應該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區(qū)分原則
因此,如何對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進行區(qū)分,我們的整體原則是,集資詐騙罪所占有的,是投資人、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和集資款,多數情況下,這些投資款是以借款、委托理財資金交給集資人,如果集資人將這筆資金非法占有,一般認定為集資詐騙罪。比如在吳小暉案中,法院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原因,就是其不僅僅實施了公開承諾保本付息、超出募資規(guī)模發(fā)售保險理財產品的行為,還通過關聯(lián)交易或者職務之便,將相關集資款占為己有,此種行為如果證據確鑿,就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而且是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當然,本案目前處于二審階段,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還有待觀察。
同時,本案中,公訴人指控,吳小暉同時還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人認定吳小暉將安邦公司的財產不記賬地轉入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此處的公司財產,就屬于公司合法擁有的資產,而非來自非法集資的財產,所以,對于該類案件,如何區(qū)分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關鍵就是不是看侵占的手段,而是看侵占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