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的標準_刑事案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特邀律師
是的。
題主想問的問題是,如果受害人因為被司法機關錯誤的拘留,錯誤逮捕,甚至會被錯誤的審判定罪量刑,最后又被確認為無罪,如果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是否一定需要先申請?還是說受害人不用任何申請,只要在家等待國家或者相關部門把賠償款送到家就行?
答案是,必須先申請,才能有國家賠償。
首先,權益受侵犯,獲得國家賠償是權利
公民合法權益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而受到侵犯,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必須依受害人先行申請
但是,我國《國家賠償法》又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
從法理上,受害人遭受權利侵害,擁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類似于一種平等主體間的侵權與索賠的關系。
但是在實踐中,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一種受害人與國家偵查機關、司法機關、審判機關之間的索賠關系,比如當事人被錯誤拘留、逮捕后被釋放、不起訴,當事人往往由于主觀上的認識差異,明明自己是無罪的,但是怕麻煩,不再、“不敢”向賠償義務機關索賠。一般情況下,被錯誤拘留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被錯誤逮捕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檢察院,被錯誤定罪量刑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很多當事人對這種民告官的索賠有畏懼心理,其實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國家賠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對各種賠償的情形、賠償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很多案件都可以直接作出賠與不賠的決定,很少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不過也正為因為如此,筆者認為,刑事國家賠償可以考慮由申請啟動變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照職權啟動,就是不管受害人、當事人有沒有申請,只要發生了可以國家賠償的事由,就直接按標準賠償即可,同時,應該進一步提高人身自由賠償的標準,減輕申請人、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上的顧慮。
張玉環蒙冤申請賠償2234萬合理嗎?
這個數字,說多不多,說少不少。
1、先說多。關于張玉環國家賠償這塊,《國家賠償法》有明確規定,按這些計算一下,也就是450萬左右,因此,他主張2234萬,顯然是多了,國家不可能給他這么多的賠償。
2、再說少。其實即便是國家真的把2234萬給他,也不算多。
為什么說呢?
關在監獄里一天是二十四小時,而平常上班的話一天也就八小時。
在監獄里絕不是沒有收入這一點,而是精神、肉體多方面的打擊。
二十七年,一輩子最好的時光都給了監獄,多少錢也不能彌補。
二十七年,老婆改嫁,房倒屋塌,兒子、母親受盡了白眼,這些多少錢也無法彌補。
另外還有當事人在審理期間受到的刑訊逼供,生不如死。
因此,按法律規定,2234萬的確是多了不少,但是按他一家受到的打擊摧殘,多少錢也無法彌補。所以個人希望有關部門,在法律規定標準之上酌情多付一些。
回答:不能成功。根據憲法規定,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也就是實行高度的民主集中。隨著法制社會的廣泛深入和普及。像這種事情。我們國家早就出臺了。刑事《國家賠償法》那上面詳細規定了這種事情的賠償標準模式。容不得個人隨意要求。
本文觀點認為,張玉環索賠2243萬并不多,只要符合法律的情況下,索賠多少都不算多,下面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張玉環是按照國家日常賠償金三倍標準來索賠的,只是不知道這個三倍標準是否被法律支持,如果法律支持,張玉環就極為可能獲得兩千多萬的賠償。
9月2日,張玉環和他的律師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請看下圖:
張玉環提出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余萬元,因為張玉環被羈押期間,受到了吊打,被狼狗撕咬等各種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并且在腿上手上留下了大量傷疤,致使肉體和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損害和嚴重的刺激,夜里睡覺噩夢纏身,這種折磨受了9778天,而且現在依然生活在這種恐懼當中,依然飽受著非人折磨,這是張玉環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
第二項就是索賠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余萬元,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老婆改嫁遠走他鄉,兒子飽受世人白眼和欺凌,家破人散,房倒屋塌,再多的錢也彌補不了,有些東西不是錢就能買來的,自由是無價的,每天自由賠償金是1040元,正好是日常賠償金標準的三倍,如果張玉環索賠這個三倍標準被法律支持,2243萬索賠就會成功,如果不支持,那就是700多萬元。
而且當年那些辦案人員,張玉環還沒有正式提出追責,現在大多數可能也都退休了,有的甚至都已經去世,追責似乎很難。
總之,張玉環案索賠2243萬是否成功,都將成為法制建設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對我國司法建設具有重大歷史意義。
【遭遇違法強拆,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
謝謝邀請!
一、關于賠償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補償標準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請求賠償的程序:在遇到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訟。
三、建議聘請律師提供幫助。本案中感覺您已經走了彎路,下一步建議聘請律師幫助維權為好。
祝維權成功!
其實說實話,就算給我100000一天我也覺得一點都不高,甚至不愿意接受。
難道你們想因為無辜冤情導致被關進監獄,然后在牢里住一個十年八年,然后出來就和社會脫節,還背上一個坐過牢的名聲。
中國現在很多冤假錯案被翻案,確實很多人拿到了賠償,甚至高達幾百萬。可是你們想過他們失去了什么沒有。
(1)他們的青春全部獻給了牢房,出來已經人到中年;
(2)他們的身體在牢房導致疾病很多,出來都少年白發;
(3)他們甚至錯過自己父母去世,不能參加葬禮,出來再也沒有父母;
(4)他們錯判之后,妻離子散,再也回不到從前,出來之后孤身一人;
(5)他們告別社會,重新踏入可是社會已經告別了他們,出來之后手機都不會用;
(6)……
多少冤假錯案出來的人,拿到了我們看似很多的錢財。可是最后鬧得兄弟反目,甚至被親戚朋友以及新找的女朋友騙的一分錢不剩,以至于過得比以前更慘。
所以國家賠償多少其實不是最重要的,我們希望的是減少冤家錯案的產生。法律應當在初次判案時就盡可能的公證,給每一個嫌疑人確鑿的證據,而不是僅僅為了結案。
無意之中看到這個題目,我也只是看到這個題目簡單嘮叨兩句。
如果和我意見差不多的,可以點贊支持一下。
大家好,我是蒙冤入獄26年張玉環的兒子張保剛。
今天上午,我陪著父親前往江西高院提交了國家的賠償申請。很多網友關心國家賠償的申請數額,我想說的是,這個數額是和律師的商量,最終確定的。至于,最后國家賠償的數額,我們相信國家會依法給出賠償。
對于這個數額,我父親其實沒有多少概念,相比于賠償,他在乎是自己的名譽,因此他一再強調,希望能得到公開的道歉,當面造成這一冤案的部門和人員在中央媒體上進行公開道歉,還自己的清白。
過去的事情,已經無法改變,作為子女,我們希望,國家賠償能給我父親的的未來生活提供一些保障。他現在身體狀況不好,已經住院多天,醫生說以后不可以從事體力勞動。
在此,代表我父親,感謝網友們一直以來的支持。因為你們,我們才能一家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