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撤回起訴的情形_檢察院能建議公安局撤回不予起訴的案件嗎?
特邀律師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之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也就是說,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才能允許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還沒有落實確切證據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羈押21個月檢察院撤回起訴,案子怎么處理?關于這個問題要看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想說的是這起案件得是多大的刑事犯罪呀?羈押21個月都完不成司法程序?哪個省市發生的這種事情呀?這種情況不能說沒有但是很少出現的概率呀?如果經過檢察機關認真審查案卷缺乏認定證據的話,檢察機關可以給公安機關退卷補偵的,向你說的已經三進兩退的案件還真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檢察院撤銷公訴就足以證明你沒有涉嫌犯罪、你是被冤枉給你造成了21個月的非法羈押,檢察院既然已經當庭撤銷公訴,就理應依法將你無罪釋放,怎么還給你辦理取保候審呢?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有兩種,第一種就是把你違法羈押21個月擔心你會去告狀,為此給你辦理取保候審可以暫時封住你一年的嘴巴,包括國家賠償你都無法申請,第二種就是你的案件又發現了新的其他證據需要撤銷公訴重新由公安機關偵查后再次公訴,不過怎么也不像是第二種的可能,更接近第一種的可能性,取保候審期限是一年,你先看看吧,如果在一年內沒有把你怎么樣?取保候審到期自動解除后你就要求給你出具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然后你就以刑事國家賠償為由向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申請刑事國家賠償,你如果不是犯罪被羈押21個月是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而且辦案人員也會被追究責任的。
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對此未表示異議,且無新的指控證據則撤銷案件,是否待取保期限屆滿時撤銷由公安機關決定。
公安機關對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犯罪嫌疑人在無新的犯罪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再作刑拘追逃是毫無意義的,檢方也不可能批捕。
檢察院不起訴和公安機關撤案的效果是一樣的,只是在不同的階段適用的情形而已,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了,是不能要求公安機關從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的,如有,是違法的。
第四百五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題目描述不清楚,問題可能是:受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撤回已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受害人怎么辦?
公安機關撤回已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一般是以下幾種可能:1、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認為犯罪證據不足,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律師意見正確,建議公安機關撤回審查起訴。比如一名輟學少年涉嫌盜竊罪被捕,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審查起訴。按戶籍記載出生日期,該少年犯罪時年齡已滿16周歲以上,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少年親屬委托律師代理辯護,律師調查發現少年實際出生年齡與戶籍記載不符,其父母為孩子提前入學而謊報出生日期,實際年齡剛滿十五周歲,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后確認少年不足十六周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案件;二是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發現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事實和罪行,需要補充起訴。比如犯罪嫌疑人騎摩托車搶奪被抓,公安機關以搶奪罪移送起訴,移送起訴后公安發現該犯罪嫌疑人涉嫌搶劫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可以撤回案件。三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后發現新的證據,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主動撤回案件。
如果公安機關因為上述情形撤回案件的,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辦案公安機關的上級公安機關信訪,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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