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_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特邀律師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這個問題
再審程序和發回重審的區別
1,再審程序又稱審判監督程序
是糾錯程序,法院判決或者裁定錯了就要糾正,是獨立于一審和二審之外程序,一審判決生效了可能有再審,二審判生效了也有可能再審
①申訴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②申訴不能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法院還要審查到底符不符合再審條件,即申請了不一定受理,要符合受理條件才會啟動再審程序,刑訴申請再審申訴時效是2年,民訴是6個月。
2,再審程序啟動主體
當事人、法院、檢察院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提出再審申請,法院受理再審申請要符合再審申請的條件,民事訴訟主要是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訴訟程序、審判人員徇私舞弊等情形,刑事申請再審理由又有不同,法院,上級法院或者上上一級法院,如果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也可以自行啟動再審,或者指令再審;檢察院可以以抗訴方式啟動再審。
3,發回重審
針對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發現有違法法律規定的程序的比如違反公開審判、回避制度、組織程序不合法、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一審所做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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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非常贊同樓上律師的觀點,到檢察院申訴和到法院申請再審并沒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只有檢察院審查申訴材料認為法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等情形向法院提起抗訴,或者法院受理了再審申請并進行再審的審理才算是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20
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一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除外。再審后所做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二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后的判決、裁定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2.具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一,審理本案的審判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第二,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第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第四,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人民法院發現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人民法院對再審案件的宣判,可以采取自行宣判和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的方式。
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所適用的審判制度。審判監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查看和監督,以保證案件審判質量而適用的一種審判程序。相同點:都是人民法院經審理完畢作出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之后而設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予以審查,正確的予以維持,錯誤的給予改正,遺漏的予以補充,以達到公正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區別:再審程序是一審、二審程序之后設置的另一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是設在審判程序之中,為引起再審程序而設立的。再審程序因提起的主體不同,參加再審程序的主體不一樣,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監督權的民事訴訟主體。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兩者從含義上是一樣的,所以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中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再審程序由當事人提起,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檢察院提起再審是審判監督程序。
兩者的含義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說法就是“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如果說非要有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包括:
1、再審的啟動(上級法院指令、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被接受、院長認為原審有錯提請本院審委會決定等方式);
2、再審的審理;
3、再審的判決(有實體意義上判決的如撤銷原審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義上的,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等);
4、以及原審法院(在再審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判決后)重新審理等過程;后者則只是指再審法院的再審審理過程(即前述2、3項)。